二、申報接收和受理程序:證監會辦公廳受理處統壹負責接收申報材料,對上市公司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申報材料包括書面材料壹式三份(壹份原件和兩份復印件)及電子版。
證監會上市部接到受理處轉來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發出補正通知。補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需在收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意見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收到上市公司的補正回復後,證監會上市部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後,涉及發行股份的適用《證券法》關於審核期限的規定。
為保證審核人員獨立完成對書面申報材料的審核,證監會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饋意見發出這段時間實行“靜默期”制度,不接待申報人的來訪。
三、審核程序:證監會上市部由並購壹處和並購二處分別按各自職責對重大資產重組中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審核,形成初審報告並提交部門專題會進行復核,經專題會研究,形成反饋意見。
四、反饋和反饋回復程序:在發出反饋意見後,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就反饋意見中的有關問題與申報人和中介機構進行當面問詢溝通。問詢溝通由並購壹處和並購二處兩名以上審核員同時參加。反饋意見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釋、說明的,上市公司應當自收到反饋意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回復,獨立財務顧問應當配合上市公司提供書面回復意見。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規回復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進展情況及未能及時提供回復的具體原因等予以公告。
五、無需提交重組委項目的審結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後,不需要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予以審結核準或不予核準。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規的反饋回復的,或在反饋期間發生其他需要進壹步解釋或說明事項的,證監會上市部可以再次發出反饋意見。
六、提交重組委審議程序:需提交並購重組委審議的,證監會上市部將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審議。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具體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規定進行。
七、重組委通過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工作會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經並購重組委表決通過的,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公司應將完整合規的落實重組委意見的回復上報證監會上市部。落實重組委意見完整合規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相關批準文件。
八、重組委否決方案的審結程序:並購重組委否決的,予以審結,並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準文件,同時證監會上市部將以部門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並購重組委反饋意見。上市公司擬重新上報的,應當召開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九、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獨立財務顧問及其他中介機構應按照證監會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對申報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