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財務風險小,企業正常經營期間不需要償還權益資本,不存在還本付息的財務風險。與債務資本相比,權益資本對融資的限制較少,對資金使用也沒有特別的限制。此外,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經營狀況和業績決定給投資者多少報酬,資金成本的負擔更加靈活。
2.股權融資是企業良好信譽的基礎。股權資本作為企業最基本的資本,代表著公司的資本實力,是企業和其他單位組織經營、開展經營活動的信譽基礎。
3.股權融資是企業穩定的資金基礎。權益資本沒有固定的到期日,也不需要償還。它是企業的永久資本,只有在企業清算時才能償還。這對保證最低資本需求,促進企業長期持續穩定經營具有重要意義。
缺點:
1.容易分散企業的控制權。新投資者的引入或新股的發售,必然導致企業控制權結構的變化,分散企業控制權。控制權的頻繁變動必然會影響企業管理層的人事變動和決策效率以及企業的正常運營。
2.資本成本負擔沈重。雖然權益資本的資本成本負擔具有彈性,但壹般來說,權益融資的資本成本高於債務融資。
3.信息溝通和披露成本高的投資者或股東,作為企業的所有者,有權了解企業的業務、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企業需要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加強與投資者的關系管理,保護投資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制度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當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明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發展戰略和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債權資金、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五年內不轉讓所持股份,不將所持股份質押或設立信托,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壹)、(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的條件。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立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條例》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