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核算,有利於計劃的編制和檢查,有利於工資管理,正確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合營企業、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核算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構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和定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
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年度工作津貼和其他津貼。
(2)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工資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包括:
(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因患病和工傷以及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以外的項目
第十壹條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創造獎和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午餐補助費、調動工作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本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因招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提供勞務的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單獨計算。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企業單位和涉外企業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工資總額構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壹九五五年五月二十壹日國務院批準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員工福利
財政部發布《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進壹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引起社會廣泛關註。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說明。
央企人均福利費相差300倍。
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壹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等成本的界限不清。壹些企業擅自調整職工福利費的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包括人工成本的無序增加、對國家稅基的侵蝕和對企業投資者權益的侵害、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費用的隨意減少等。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分配或支付不合理,拉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根據2008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報表,中央企業人均福利支出3387元,占工資總額的7%,其中企業人均福利支出最高為4.46萬元,占工資總額的26%,企業人均福利支出最低為149元,僅占工資總額的0.6%,相差近300倍。
通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基金制度改革的方向:控制職工福利基金占職工總收入的比例。與工資薪金相比,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報酬的壹種輔助形式。企業應參照壹般歷史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基金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避免福利收入的無序增長扭曲社會勞動(即工資)的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
通過市場化渠道解決員工福利待遇問題。企業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逐步推進內部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要結合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體系,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福利費從五個方面進行調整。
關於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通知,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調整了以前的財務規定: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按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計入成本,不再列為職工福利管理。
其他屬於福利費範圍的傳統項目,將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因公支付給異地職工的醫藥費、尚未實行醫療統籌的企業職工醫藥費、職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開辦自己食堂的財政補助、喪葬補助、撫恤費、異地職工安置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差旅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勞務費等。
將企業尚未分離的離退休人員統籌費、職工療養費、防暑降溫費、福利部門設備設施折舊及維護費、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取暖補貼等調整為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
企業為員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等福利,過去沒有明確列入職工福利費的範圍。通知下發後,實行了貨幣化改革,明確作為“各種津貼補貼”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標準按月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通訊補貼等;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調整相關支出,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貼、每月無統壹餐食的午餐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規範企業領導福利
關於企業負責人的福利,通知規定,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應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類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制度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工資中支付。實行年薪制後,企業負責人獲得的報酬實際上已經充分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因此,補貼收入作為企業負責人的福利貨幣,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將其從年薪中單獨發放。
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供熱、供水、燃氣等將其產品和服務視為職工福利的企業,應當按照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向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提供使用。這些產品和服務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員工。國家並不禁止這種行為,但如果不按照商業化原則進行交易和核算,而是由員工及其親屬無償或低價使用,就會造成企業內部員工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交通、供暖、供水等壹些公共事業需要國家財政補貼,如果作為福利提供給其員工的產品和服務與出售給公眾的產品和服務區別對待,也會增加不合理的財政負擔。因此,對於向職工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振幅計算
工資總額增長率=(全年提取工資總額-上年提取工資總額)/上年提取工資總額×100%。
工資總額增長率高於經濟效益增長率時;
當年可稅前扣除的工資總額=上年提取的工資總額×(經濟效益增長率+1)
總基數
在工資總額基數上,根據國家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原則上以本單位上年度勞動工資數為基數,壹次性替代上年工資,減少建制內職工工資和各種不合理工資支出;由組織系統指定的上年增加、轉正、定級的職工,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工資增減因素核定後確定。
總量構成
總工資由以下部分組成:
(1)小時工資
1.根據所做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2.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3.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運動津貼。
(2)計件工資
1.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和超定額計件的工資制度,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以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為準;
2.按照工作任務包幹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
1.生產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綜合獎、提前完工獎、海外派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2.節約獎:動力、燃料和原材料的各種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勵:包括對勞動模範和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4.機關事業單位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包括從業余學費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架空津貼、井下津貼、移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津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站(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津貼、冷藏津貼、基層審計人員野外工作津貼、郵電人員野外工作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倒班(輪班)三藝(舞蹈、武術、音樂)人員崗位津貼、 運動隊班(隊)幹部駐隊補貼、公安執勤人員崗位補貼、環衛人員崗位補貼、廣播電視天線崗位補貼、鹽業崗位補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補貼、殯葬特殊行業補貼、城市社會福利機構崗位補貼、環境監測崗位補貼、安置崗位補貼等。
2.衛生福利:衛生防疫福利、醫療衛生福利、科技衛生福利、各類社會福利機構職工特殊衛生福利。
3.技術補貼:特級教師補貼、科研補貼、工人技術補貼、老中醫技師技術補貼、特殊教育補貼等。
4.功勛津貼:工齡津貼、工齡津貼、護士工齡津貼。
5.其他津貼:直接支付給個人的夥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海和空勤人員的夥食津貼、水產漁民的夥食津貼、專業車隊司機的駕駛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夥食津貼、少數民族的夥食津貼、小型餐飲單位的夥食補貼等。),合同工工資補貼,書報費。
6.價格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食品價格補貼、煤炭價格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7.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貨幣化月度住房補貼;
8.貨幣化交通補貼或車改補貼;
9.貨幣化的通信補貼。
10.支付給員工的假期補貼;
11.沒有統壹膳食的每月午餐津貼。
(五)加班工資:
1.加班費;
增加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1.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額外工資;
3.保留妳的工資。
相關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
第壹,關於合理工資待遇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者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確認工資薪金合理性時可以掌握以下原則:
(壹)企業制定了相對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和地區水平;
(3)企業在壹定時期內支付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工資薪金調整有序進行;
(四)企業已就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履行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
(五)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收為目的;關於工資總額《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壹條規定實際支付的工資總額,不包括職工福利基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國有企業的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出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給運動員和教練員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因雇傭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提供勞務單位支付的費用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
成分調節
國家統計局政法司(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布)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的統壹統計核算,便於計劃編制和檢查,便於工資管理,正確反映職工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合營企業、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核算中計算工資總額範圍,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是指在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構成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定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
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補貼是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及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1)津貼。包括:補償員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健康津貼、技術津貼、年度工作津貼和其他津貼。
(2)價格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工資是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包括:
(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患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假、休學、履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小時工資標準或小時工資標準的壹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2)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
第三章不計入工資總額的項目第十壹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工資總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工人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同時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因雇傭臨時工,但在工資之外提供勞務單位支付的費用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
第十二條前條所列項目按照國家規定單獨計算。
第四章附則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私營單位、華僑、港澳臺地區工商企業單位和外國企業單位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工資總額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5月21958+0日批準發布的《工資總額構成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其他信息
360度薪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關於工傷保險分配的規定財富萬達集團中國鐵建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中國職工養老保險合同喬治·埃爾頓·梅奧五險壹金人力資源經理勞動力成本企業權力機制企業年金企業經營機制保羅·高爾文豁免養老基金出納初次分配利潤分享制剩余價值理論勞動債權勞動分配率勞動合作雙重勞動關系重疊貼片效應員工持股計劃國有企業大型觀察法寧波銀行宏觀稅負就業歧視崗位等級工資制工業加 值工會經費工會資產工資基金監督工資基金管理工資市場調查工資成本工資權利工資費用分配工齡工資例會計數分錄大全應付賬款應付賬款應付福利應付稅款法應收賬款增長率應納稅所得額開辦費開發間接費強制儲蓄效應總指標房地產成本招聘替代方案摩托羅拉大學收入政策scanlon計劃期間費用標準工資率抽樣方法核心人力資源比較優勢戰略永久差異 浮動工資分法物質激勵論價格目標計劃直接人工成本差異社保稅扣除除競業禁止外,管理費定期調查。 經濟危機結構、工資制度、統計分組、統計指標、統計指標體系、美國馬拉松石油公司員工教育經費、員工工資、工資制度、工資政策、計件工資、財務英漢對照表、財務英漢對照表(FG)分配成本、霍桑效應、非加速通貨膨脹失業率、更多條目(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