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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增資有哪些風險?

企業增資有哪些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有關規定,公司增資: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拓寬業務、提高資信,依法增加註冊資本的行為。以下是我為妳整理的哪些風險。歡迎閱讀,希望妳會喜歡。

企業增資

1.全體股東同意增資的股東會決議。

2.修改或補充增資公司的章程。

3.投資增資(或聘請會計事務所評估實物/無形資產)

4.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5、辦理工商、稅務等系列變更登記。

1.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盈余公積包括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按稅後利潤的65,438+00%提取,達到註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積金的提取比例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盈余公積的作用主要包括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和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時,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25%。

1.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98號),股份制企業從盈余公積金中派發的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派發,個人取得的紅股金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余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1998]333號),本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即本公司以盈余公積金向股東派發股息和紅利,股東以股息和紅利轉增註冊資本。因此,股東為個人股東的,對屬於個人股東的註冊資本再投資於公司的部分征收個人所得稅。

2、盈余公積轉增股本免征企業所得稅。

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即公司用盈余公積金向股東派發股息和紅利,股東以股息和紅利轉增註冊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屬於免稅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的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被投資企業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時,註冊資本中按法人股東出資比例增加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未分配利潤轉為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免征企業所得稅。

1.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54號)指出,加強股息、紅利所得征管。重點加強股份有限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的代扣代繳稅款管理,嚴格執行境外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和免征的現行規定。加強企業增加註冊資本和股本的管理。以除股票溢價發行以外的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其他資本公積增加註冊資本和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和現行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法律法規只規定企業以“除股票溢價發行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註冊資本時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的實質是先分配後投資,個人股東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免征企業所得稅。

如果股東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的實質是先分配後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股東從所投資的居民企業稅後利潤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因此,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註冊資本中按比例增加投資於法人股東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

1.“股票溢價”轉增股本免征個人所得稅,“資本溢價”轉增股本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溢價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溢價發行股票時實際收到的超過股票面值總額的款項。股票溢價是指股票市場價格高於每股面值或凈資產的數額。多數情況下是針對每股凈資產,股票溢價包括股權溢價。資本溢價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在籌資過程中投入資本超過其註冊資本的數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分配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分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金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市信用社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份增值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規定,國家稅務

《總局關於轉增股本、派發紅股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所稱“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份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個人轉讓該“股本”取得的金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且國稅發[1997]198號文特別強調:“其他資本公積金與此不符的,應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再次明確規定,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及除“股票溢價款”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和現行政策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有限公司的資本溢價轉為實收資本的,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減按20%征收個人所得稅。

2.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免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務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以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依據。基於此規定,公司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或免稅收入處理。因此,不存在投資雙方繳納和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也就是說,資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權,不確認收入,也不為納稅目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增加投資者長期股權投資的稅收成本。

3.不能轉增股本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現行會計準則,個別類別資產在持有期間的增值暫計入資本公積,從屬性上屬於“未實現收益”。增值部分的損益只有在資產處置時才能確認,即收益真正實現,在資產處置前不能轉移資本。如果企業轉讓資本,實際上是提前確認了相應的資產處置收入,並用於轉讓資本,自然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壹種情況,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以不轉增股本。企業用於轉移資本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變動,企業按照持股比例應享有的份額計入資本公積,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處置投資時按照相應比例轉入當期損益”。可見,資本公積不能轉增資本,只能在處置時轉增投資收益,計入股權轉讓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在第二種情況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所形成的資本公積可以不轉增股本。企業用於轉股資本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國證監會《關於會計問題的問詢函的復函》(財會[2008]50號)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貨幣性金融資產以外幣計價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前,上述計入其他資本公積的公允價值變動暫不得用於轉增股本;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暫不用於利潤分配。”規定資本公積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其他資本公積)。在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前,該部分差額暫不得用於資本化。

第三種情況,自住性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日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可以不轉入資本。企業用於轉移資本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規定,資本公積在處置投資性房地產時轉入當期損益,因此不得用於轉增資本。

第四種情況,金融資產重分類差額產生的資本公積可以不轉增股本。企業用於轉移資本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該金融資產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處置前不得轉出資本。

總結

企業利用留存收益和資本公積增資,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稅收法規的要求進行處理。如果處理不當,會給企業和股東帶來稅收風險。

公司法司法解釋3

第十三條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依法向公司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在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發起人和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主張賠償。

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在公司增資過程中,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壹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提起訴訟,要求未履行《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義務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