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資料:
1、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2、在中國,科創板、創業板和北交所都是註冊制股票,其中科創板和創業板的個股在上市的前5個交易日沒有漲跌幅限制,5個交易日之後,其漲跌限制為20%;存在盤後交易,盤後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15:05-15:30;開市期間停牌的,在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當日15:00仍處於停牌狀態的,不進行盤後交易。
3、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之後實行30%的價格漲跌幅限制;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4、2005年的股權分置改革,造就了2007年的大牛市,而股權分置改革完成的歷史使命是大股東的股份流通權問題,也就是實現了股票流通的“同股同權”問題,但並沒有解決股票發行制度的問題。
而實行註冊制是成熟市場的重要標誌,更是現實時代背景更加迫切需要的根本制度。資本市場要更好的服務實體經濟,實現“牽壹發而動全身”的目的,尤其是,發揮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將社會資本更有效的配置到符合國家戰略的新興產業、科技產業和戰略產業中去,更好的推動實際經濟,尤其是科技創新“硬科技”的發展,那麽就必須要實現註冊制,容忍更多“VIE架構、未盈利,甚至是未實現收入的公司”掛牌上市,從而進壹步推動實體企業的直接融資占比,同時減少間接融資占比過高帶來的負面影響(風險),如以銀行+地產的模式,導致的“資產泡沫”,進而灰犀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