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實際投資者)的風險
持股協議認定無效:公務員為了避免身份障礙,委托他人代為持股,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下,這種持股協議很可能被認定無效。
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請求臨時召開股東大會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
名義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質押、質押股權。
占主導地位的股東被采取強制措施:代表他們持有的股份被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在離婚訴訟或死亡的情況下,股權會被分割或繼承。
名義股東拒絕轉讓投資收益:利益驅動下的道德風險。
匿名股東不能具名:股東身份不能恢復,不能向公司主張投資權。
名義股東(委托股東)面臨的風險
名義股東承擔虛假出資責任:實際出資不到位,名義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名義股東承擔公司債務風險:作為註冊股東,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討的對象。
事後追回名義股東:不承認代理投票,事後追回匿名股東。
當顯要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稅收風險:顯要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隱名股東時,公司股權登記的變更只是形式上的變更,因此該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轉讓方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在實踐中,由於缺乏足夠的證據證明轉讓是以持有股份為基礎的,突出股東作為股份的轉讓方,應當對轉讓所得納稅。
被控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掛牌新三板要求公司股權清晰。上市或掛牌前未充分披露信息,並采取必要措施解決的,可能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理代持現象也將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