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股東治理模式與股東利益最大化
股東治理模式把股東利益最大化作為公司的目標。其假設條件是:在典型的公司中股東得到“剩余回報(residual return)”並承受“剩余風險(residual risk),從而實現股東回報最大化就實現了社會財富最大化。但是在如何實現這壹目標上存在著兩種觀點(布萊爾,1995):
第壹種觀點:金融模式(finance model)
認為公司由股東所有並進而認為公司應按股東的利益來管理,試圖促使經理人員對股東利益更負有責任(尤其是在伯利與米恩斯企業中)。金融模式的主張者相信,通過政策激勵和采取最大化短期股票價格的行為是為股東利益服務的最佳形式,因為他們相信,今天的股票價格是反映公司未來利潤和增長的最佳市場評估。其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理論”。因此,他們主張為公司控制提供壹個不受限制的市場,並主張增大股東的權利。
第二種觀點:市場短視
市場短視派認為金融市場的壓力使公司經理只關註短期利益,這樣會對公司的長期管理產生壹種經營決策上的偏導,從而降低公司長期資產的價值。羅伯特?哈耶斯和威廉姆?愛伯納思(Robert Hayes and William Abernathy,1980)指出美國公司正在遭受“競爭性短視”(Competitive myopia)的損害,包括驅使經理過於沈重地傾註在以短期資本測量作為經理業績評估準則的投資回報上。
當金融模式主張者希望增加股東對公司的監督和影響時,市場短視派則希望公司治理可以在股東壓力下,特別是在短期股票價格業績中保護經理,或替代性地通過阻止交易和鼓勵長期持有股票來試圖實現股東的利益。但兩者都認為股東的利益最大化可導致整個社會的利益最大化。
(二) 利益相關者治理與社會財富最大化
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認為應把社會財富最大化作為公司治理的目標。布萊爾(1995)認為,在大多數現代公司中,股東只承擔有限的責任,股東的風險可以通過投資多元化而化解,或選擇退出,壹部分剩余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當股東不承擔全部剩余風險時,股東治理模式的假設不成立,不能由股東利益最大化推出社會財富最大化。布萊爾認為盡管股東獲得全部剩余收益並承擔全部剩余風險的假設存在缺陷,但當那些監督和控制公司的人獲得(至少是部分的)剩余收益並承擔(部分)剩余風險,以及那些分享剩余收益並承擔剩余風險的人(利益相關者)被賦予監督權的話,股份公司可以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崔之元(1996)認為,20世紀80年代以來,美國29 個州修改了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經理為利益相關者服務,而不僅僅是為股東服務。斯蒂格利茨(1995)認為公司有多個利益相關者,公司的目標不是追求公司價值最大化,而是滿足多方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公司決策是多個利益相關者合力的結果。他認為股東中心理論忽略了包括政府在內的許多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把問題想象得過於簡單,而利益相關者理論提供了壹個更好的廠商理論模型。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推動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變化。人們不再將公司治理問題局限於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而是進壹步認識到,公司治理是由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壹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