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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壹種方式,與配股和公開發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定向發行”與“非公開發行”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定向發行是壹種發行行為。向有限數量的高級機構(或個人)投資者發行債券或股票。有時也稱為“定向招標”或“私下招標”。發行價格由參與發行的投資者競價決定。發行程序比公開發行更靈活。壹般來說,這種融資方式更適合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小規模企業。

非公開發行只向特定的少數人出售股份,不采取公開發行的形式,所以又稱為“非公開發行”、“定向發行”。公開發行是廣泛邀請非特定發行人認購。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股票發行方式可分為私募和公開發行。

2.不同的發布對象。

定向發行——私募的壹種特殊操作方式(再次),即投資者有決定權,所以叫定向發行。(投資人壹般是大股東、有意收購上市公司的公司等。)

非公開發行——對應公開發行(公開發行面向社會公眾,任何人都可以訪問指定的披露網站、媒體、報紙等。).私募是邀請潛在投資者參與壹定範圍認購意向的壹種方式。

3、不同的定價方式。

定向附加報價-直接價格分配。邏輯很清楚:出資的投資者已經知道,公司的價格當然必須直接確定(投資者是大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較多),或者在與投資者談判的過程中確定(投資者有意購買或參股以增加上市公司股份)。

私募——詢價、定價、詢價居多。詢價是邀請壹定範圍內的潛在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收到邀請報價的投資者(包括價格和認購數量)。報價截止後,發行人和證券公司根據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和中標人。

擴展數據:

定向增發是指上市公司向少數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規定發行人數不超過65,438+00人,發行價格不低於公告前20個交易日市場均價的90%。已發行股份65,438+02個月內不得轉讓(認購後36個月內成為控股股東或擁有實際控制權)。

在2006年證監會發布的《再融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除了發行人數不得超過10,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的90%,已發行股份在12個月內(大股東認購為36個月)不得轉讓,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違法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私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