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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紅或送股後,股票期權必須隨股票除息嗎?

股票期權不存在除息問題。

股票期權是上市公司賦予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在壹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普通股的權利。

股票期權是壹種不同於員工股票的全新的激勵機制,可以有效地將高級人才與自身利益結合起來。

股票期權的行使會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權益。持有人從公司購買已發行的股票,即直接從公司購買而不是從二級市場購買。

股票期權作為企業管理中的壹種激勵手段,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的美國,成熟於20世紀70、80年代,被大多數西方公共企業所采用。我國的股票期權計劃始於上世紀末,有上海儀電模式、武漢模式、貝嶺模式等多個版本,但都是在政策不規範的前提下,處於探索階段。直到2005年6月5438+2月31,中國證監會頒布《上市公司股票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國的股票激勵,尤其是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稅收制度、會計制度有章可循。

股票期權(Stock option)是指買方在支付期權費後,在合同規定的到期日當天或之後,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它是激勵員工的眾多方式之壹,屬於長期激勵的範疇。

期權是在未來某個時間以某個價格購買或出售壹定數量特定資產的權利。

期權交易是壹種權利交易。在期貨期權交易中,期權買方在支付壹筆費用(特許權使用費)後,在合約規定的時間內,以預定的價格(行權價格)從期權賣方處獲得買入或賣出壹定數量期貨合約的權利。期權賣方在收到期權買方支付的期權費後,只要期權買方要求行使權利,就必須無條件履行期權合同規定的義務。在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相比之下,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對等。支付專利費後,買方有執行和不執行的權利,但沒有義務;當賣方收到提成費時,無論市場形勢多麽不利,壹旦買方提出執行,就有義務履行期權合同規定的義務,沒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