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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屬於物權還是債權

法律主觀:

壹、股權物權債權的區別

股權、債權與物權是不同性質的權利,具有不同的特征和權利內容。充分認識股權與債權的不同,以便針對存在的不同,在股權轉債權的工作中采取合理的措施。股權與債權的區別如下:

(壹)股權與債權的權利類型不同。

股權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則不屬於物權的範疇。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其標的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股權的內容主要為股東***同行使對公司財產的支配權和收益權,並排除股東以外的他人的幹涉。因此,股權具有物權的特征,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特定的債務為主要內容,債權的客體雖然壹般表現為財物,但債權並不屬於物權的範疇。債權是物權之外的獨立的權利類型。

(二)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發生根據壹般為投資行為或者交易行為,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對公司的直接投資行為,非原始股股東的股權的發生根據是股東之間以股票買賣為表現的對公司的投資轉讓行為。債權的發生根據有多種,常見的是以合同為基礎的買賣行為,買賣的標的壹般為財物,此種情況下的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可以相同。債權的發生根據也可以是侵權行為等,因侵權行為發生的債以及債權和債務,其發生的根據就不同於股權的發生根據。因此,股權與債權的發生根據不完全相同。

(三)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不完全相同。

股權的權利內容主要為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股權中的資產受益、對公司資產的處分權等是具有所有權性質的權利,股權中的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營者等權利則是具有經營權性質的權利。債權的內容通常有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處分權。以給付壹定財產為內容的債權,直接表現為財產性的權利內容。以請求保護為內容的債權,並不壹定表現為具有財產性的權利內容。權利人對公司享有的債權,其權利內容就是要求公司在 公司債券 到期後償付本金和利息。權利人對公司的債權是壹種給付請求權,以財產為內容,但又不同於股權中的財產內容。股權與債權的權利內容有相同的壹方面,也有不相同的壹方面。

(四)股權與債權的行使方式不同。

股權具有物權的性質,更具有所有權的性質。物權是壹種絕對權,其行使不涉及其他特定主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股權的主體是股東,股東行使股權方式壹般為股東直接通過股東大會的方式進行,或者通過委托授權的方式進行,股權的行使不需要依賴特定主體履行相應的義務。經常出現的中小股東的股權難以體現甚至遭受侵犯的現象,並不是因為股權的行使需要特定義務人的配合,而是因為大股東對中小股東的欺壓,或者是因為公司管理人對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侵犯。債權的行使需要特定債務人的配合,沒有債務人的壹定行為,債權人無法實現其債權。債權以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債權是壹種請求權,這是其基本特征,這也表明債權的實現方式不同於物權。

(五)股權與債權的限制不同。

每個股東的股權行使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即受到股東之間的相互約束。這種約束是以股東自願為基礎的,是為了股東的***同利益而設定的。股東的股權受到的約束,表面上看似乎是受到了公司及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實際上這種約束最終仍然是來自股東自身的,更多是來自大股東對小股東的限制。債權人對債權的行使與實現,要依賴於債務人的壹定行為,要受到債務人的限制。另外,對於以給付壹定財物為內容的債權,又受到壹定期限的限制,在債權債務未到期之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其債權;而在訴訟上,債權到期後,債權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內行使其債權,就可能會喪失其債權。股權與債權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權與債權是不同性質、不同類型的兩種權利。投資者對公司的股權與債權人對公司的債權,存在著多種具體的差別,決定了這兩種權利各有其利弊。股權轉債權,在認識上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認清股權與債權的差別與利弊,找出消除差別與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

二、股權出質如何實現質權

1.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壹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其壹,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壹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占有,“質權人若非繼續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其二,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2.股權質權的實現,須與出質股權進行全部處分,這包含兩層含義:壹是指對作為出質標的物的全部股權的處分。即使受擔保清償尚有部分甚至少部分屆期未受清償,也須將全部出質股權進行處分,不允許只處分壹部分而擱置其余部分,此即為質物的不可分性。二是指對出質標的物的股權的全部權能的壹體處分,而不允許分割或只處分壹部分權能。這是由股權的不可分性所決定。

3.禁止流質。禁止在 質押合同 中訂立流質條款(流質契約),或即使在合同中訂立了流質條款也視為無效,這已是各國立法的通例。所謂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歸質權人所有。我國《擔保法》第66條即是對禁止流質的規定。以權利出質的,法律無特別規定的,準用關於動產質押的規定,因而對股權質押,也是禁止流質。即非通過法律規定的對質物的處分方式,出質股權不得自然歸質權人所有。

4.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依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於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

首先,應註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於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於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

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並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並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於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後,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 外商投資 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余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三、股權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麽

1、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壹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

2、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3、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綜上所述,股權物權債權存在上述區別,這三者本身屬於不同性質的權利,但在實踐中會出現交叉的現象。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四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