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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破產重組是好是壞?

從短期來看,破產重整會導致散戶投資者利益的損失,這是負面的。長期來看,破產重整可能會給公司註入新的活力,散戶獲利是好事。壹般來說,破產重整是激活資產,重新獲得經營能力,對股票是利好。壹方面是為了使公司獲得重新經營的能力,另壹方面是為了提高債權人的還款率,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公司破產時,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無法繼續經營,法院宣告其停止營業,清算其債權債務。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法院應當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和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程序:

所謂和解,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通過協商達成協議,而不是通過人民法院破產解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債務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四章專門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和解與整頓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壹,申請整改

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債務人破產的申請後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破產企業進行整頓。根據法律規定,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提出和解協議草案

在人民法院主持召開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前,申請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其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債務償還的期限和數額以及請求救濟的數額。

第三,關於和解協議的討論

在全體債權人召開的會議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和解協議進行討論和表決。壹旦經人民法院通過並認可,人民法院將發出整頓通知書,中止破產程序。

第四,制定整改方案

企業主管部門看到整改公告後,應協助企業擬定整改方案,提交企業職工大會討論。原企業主管部門應具體負責主持整改工作。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企業整改

擬破產企業進入整頓階段時,整頓工作由職工大會和債權人監督,負責整頓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和債權人會議報告整頓情況。在企業整頓過程中,職工大會和債權會議要進行全程監督,監督企業是否認真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存在隱瞞、私分、無償轉移財產或者非正常價格出售財產、放棄債權等違法行為。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報告,終止整頓,恢復破產程序。

六、裁決整改結果

企業經和解整頓後,可按和解協議與債權人結清債務糾紛,並按協議清償債務。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終結破產程序,恢復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否則將宣告終結整頓,恢復破產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