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向募集公司發行的股票。依照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我國曾批準設立了許多定向募集公司。目前除了部分定向募集公司已停業或者轉為上市公司外,還存在壹些定向募集公司。這些公司向社會法人發行的股權證書具有股票的基本屬性,唯其流通性受到法律限制,可按照協議方式辦理轉讓。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股票。根據《證券法》第10條的規定,我國有“公開發行但不能上市”的公司股票,這些股票雖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卻沒有失去可轉讓性,可以在場外市場上進行轉讓。
(3)終止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根據《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法定事由,證券交易所會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這樣,退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票不能通過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卻可以申請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主辦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4)非上市的公司債券。我國《證券法》明確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上市的條件,凡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債券,都可以通過場外市場進行交易。我國大多數公司債券都屬於非上市證券,主要采取協議方式在場外市場轉讓。
(5)非上市的其他證券。以國債為例,我國既有上市交易的國債,也有在銀行櫃臺交易的國債,存在櫃臺債券交易業務,即銀行通過營業網點與投資者進行債券買賣,並辦理相關托管與結算等業務。可以在商業銀行櫃臺交易的債券必須是財政部指定並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記賬式國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