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拍賣的執行程序
所有權拍賣的執行程序主要有:1,選擇拍賣機構。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拍賣機構,也可以同意人民法院隨機確定。2.拍賣(1)定價中的特殊問題處理。在股票拍賣中,需要確定拍賣股票的保留價格。(2)所有權的權利地位。在拍賣所有權之前,人民法院調查誰擁有所有權,並確保所有權沒有瑕疵。(三)拍賣公告。人民法院在股票拍賣前15天發布拍賣公告。拍賣公告的範圍和媒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四)參與拍賣的保證金。申請參加股票拍賣的競爭對手必須向人民法院預先繳納保證金。(5)通知優先處理人和優先處理。拍賣前五日,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權利人,優先購買權人(即其他股東)或者其他優先購買權人將於拍賣日到達。3.拍賣或者拍賣財產清償債務後買受人不履行義務的處理。4.關閉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