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交易標準
1.投資者買賣新三板股票的每次申報總數不得少於100股,賣出時不足100股的部分壹次性申報賣出;
2.每股價格是新三板股票的估值單位,可申報的最小變更企業為0。01人民幣。如果價格不在變化最小的企業類別中,則變化最小的企業應四舍五入;
3.投資者買入的股票不能當天賣出,但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可以當天賣出。
新三板投資者需要通過實名認證建立股票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非買入交易代理合同,並簽訂相關風險揭示書。買入新三板的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托、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方式委托主辦券商進行股票交易。
新三板交易範圍
1,新三板交易的機構投資者,包括法定代表人、私募基金、合夥企業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掛牌前的法人股東(掛牌公司法人股東只買賣其控股公司的股份);
3.通過定向公司增資或股權激勵計劃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
4.因繼承或司法裁決而擁有公司股權的法人股東;
5.協會評估的其他投資者。
本文主要關註新三板43和新三板83的區別,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