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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二級響應是什麽概念?

1.出現以下任何壹種情況,都是等級反應。

(1)某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幹流壹般河段及其主要支流堤防決口;

(3)多個省(區、市)、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大中型水庫發生潰壩;

(5)多個省(區、市)、市(地)發生嚴重幹旱或壹個省(區、市)發生嚴重幹旱;

(6)許多大城市發生嚴重幹旱,或大中城市發生特大幹旱。

2.水平反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會議,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指導,並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水旱災情和工情發展變化,做好水旱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派出由國家防總成員組成的工作組和專家組24小時趕赴壹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發布洪水(旱情)信息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了災民。衛生部門派出壹支醫療隊到前線幫助醫療救援。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部密切監視水旱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報,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建議。

(3)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可以根據情況宣布該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並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對防汛抗旱工作作出具體部署,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組織加強防禦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者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人和成員單位負責人按照職責組織指揮分管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主要領導報告工作情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部成員單位全力配合防汛抗旱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第二條防洪工作應當遵循全面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的原則。

第三條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與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

第四條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應當服從防洪的統籌安排,實行興利與除害相結合的原則。

河湖治理和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並與流域水資源綜合開發相結合。

本法所稱綜合規劃,是指開發利用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綜合規劃。

第五條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區域實行統壹規劃、分級實施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