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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下巨額債務無法償還,自殺能解決問題嗎?

自殺解決不了問題,更別說自殺了。

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規定,應當清償債務。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訂)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

延伸信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的法律解釋([2013]第17號),只有具備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義務的債務人,才可能被法院列入“黑名單”。有償還能力但未能償還的債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等手段逃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秩序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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