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買小產權房是夫妻共有財產嗎?
第壹,在中國買小產權房是夫妻共同財產嗎?1.《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入;知識產權收入;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2.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屬於壹方的財產。3.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應當清償夫妻所有的財產。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1、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在我國廣大農村,男方買了房子和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後,把女方娶進家門。婚後女方在家大多操持家務,沒有經濟來源。壹旦離婚,必然導致女方生活困難。因此,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是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原則的具體體現。最高法院10月3日《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1993 165438,我認為不應該再適用了。因為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對新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的解釋已經體現了向弱者傾斜的原則態度,人民法院沒有必要以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是否有過錯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原則。從表面上看,兒童和婦女的權益劃分原則似乎是不平等的,但這種不平等的劃分恰恰是為了實現事實上的平等。2.強化調解為主的法院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運用這壹優良傳統處理當前夫妻財產分割中產生的糾紛,特別是基層法院調解離婚案件,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因為目前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比較滯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組織當事人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調解解決糾紛,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和糾紛的解決;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建設。目前夫妻分割財產的矛盾非常尖銳,壹個案件審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很大。如果處理不及時、不妥善,雙方矛盾會激化,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法院調解促使雙方自願協商,心平氣和地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有利於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同時,也有利於協議的自動履行。3.有利於生產經營和社會效益的原則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堅持有利於經濟發展和充分發揮財產最大經濟效益的原則。比如在股票相關糾紛的審理中,股市瞬息萬變。法院及時采取控制後,如果要分割股票直到庭審結束,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但如果不采取控制,可能會使壹方隱匿財產。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從充分發揮財產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在雙方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在法院的監督下,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庭審過程中進行投機,以獲得該股票的最佳經濟效益。此外,在分配股票時,還可以將股票獎勵給具有壹定股票知識和股市操作技巧的壹方。4.公平原則堅持公平原則,要求我們的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嚴格執法,實事求是,既考慮案件事實,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從而體現我們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比如,在處理壹方從事經營等營利性活動所涉及的財產時,應當在認定該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充分照顧創造該財產的壹方。處理夫妻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也是如此,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分居期間雙方經濟獨立,收入不用於家庭日常消費,根據雙方創造財產的多少,比例可以不同。5.競價原則在當前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矛盾尖銳、糾紛激烈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競價的方式決定財產的歸屬。競價的原則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輪流對財產的價值進行報價,雙方報價最高者確定為財產的最終價格。同時,財產也歸出價最高的壹方所有,另壹方按最高報價相應獎勵。招標應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人民法院應當在招標過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同時對招標過程進行記錄。競價原則可以在壹定程度上緩解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糾紛,最大程度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財產壹直是離婚案件中的敏感問題,相關法律也在逐步完善。只要是夫妻婚後的財產,夫妻雙方都是共同財產,如果結婚了就另當別論了。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有五條原則,都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兩人的財產權益,也有利於國家的長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