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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預公告的要求

根據相關規定,對擬提前公告的業績預增要求如下:

壹、深圳證券交易所(含創業板)上市規則:

11.3.1上市公司預計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或下降50%以上;

(3)扭虧為盈。

11.3.2以下基數較小的上市公司,出現第11條第(二)項情形的,經本所同意,可以免於業績預告。

(1)上壹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5元;

(2)上年上半年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3元;

(3)上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絕對值小於或等於0.04元。

11.3.3上市公司披露業績預告後,預計當期業績與已披露的業績預告存在較大差異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預告修正公告。

二。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1.3.1上市公司預計全年經營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壹個月內作出業績預告,預計中期和第三季度業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作出業績預告:

(1)凈利潤為負;

(2)凈利潤較上年同期增長或下降50%以上;

(3)扭虧為盈。

11.3.6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業績快報中的財務數據和指標與相關定期報告中披露的實際數據和指標不存在重大差異。

定期報告披露前,公司發現相關財務數據和指標差異將達到65,438+00%的,應當及時披露業績快報更正公告,說明具體差異及差異原因;差額達到20%的,公司還應當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說明公司內部責任人認定等的同時,以董事會公告的形式進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