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兼具股票和債券的雙重屬性,遵循T+0交易模式,更適合短線投資者進行頻繁的交易操作。如果支付不足,將被視為放棄。投資者在12個月內連續三次被抽簽拋棄的,6個月內不能參與新股、可轉債、可交換債的申購。
可轉換性是可轉換債券的重要標誌,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約定的條件將債券轉換為股票。轉股是投資者享有而普通債券沒有的選擇權。可轉換債券在發行時有明確規定,債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將債券轉換為公司普通股。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股,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到期收取本息,也可以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持有人看好發行公司股票升值潛力的,可以在寬限期後行使轉股權,以預定的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發行公司不得拒絕。由於其可轉換性,可轉債的利率壹般低於普通公司債,企業發行可轉債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強制贖回風險:可轉債發行公司可能對可轉債進行強制贖回,強制贖回將導致可轉債價格大幅下跌;
期限風險:在可轉債的最終到期期間,可轉債的價格非常容易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