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下列情況下不得轉讓: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後六個月內;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在壹定期限內不轉讓;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和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25%,但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和依法分割財產等原因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不超過65,438+0,000股的,可以壹次性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六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其持有的上年末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為基礎計算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範圍內轉讓其持有的股份時,還應當遵守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
第七條。因上市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轉讓等情形,當年可轉讓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的25%,次年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計入可轉讓股份計算基數。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上市公司權益分配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增加的,當年可轉讓數量可以同比例增加。
第八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年度可以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其在本年度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並將該總數作為下壹年度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壹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個交易日內報告上市公司,並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違反規定在買入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將其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再次買入的,所得收益歸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追回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上述“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是指自最後壹次買入時起6個月內賣出;“賣出後6個月內再次買入”是指自上次賣出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買入。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壹)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2)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可能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後2個交易日內或者決策過程中;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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