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在要約期內按照要約條件購買其持有的股份,從而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根據收購方是主動地還是被動地發出收購要約,要約收購分主動要約收購和強制要約收購。主動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自主決定通過發出收購要約以增持目標公司股份而進行的收購。強制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已經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壹定比例並擬繼續增持或者從壹定比例以下擬增持並超過該比例股份時,必須向目標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購買其持有的股份的要約,以完成收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三條 證券發行申請經註冊後,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
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證券發行註冊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註冊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第二十五條 股票依法發行後,發行人經營與收益的變化,由發行人自行負責;由此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業務采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
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余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第二十七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