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親屬可持死亡證明、直系親屬證明、身份證到指定證券公司或分公司櫃臺辦理。
2.去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配偶。這些人* * *簽字委托其中壹人,公證後去銀行查詢存款,或者達成協議後在房管部門查詢自己的固定資產。
壹、財產繼承順序和分配程序
(壹)繼承順序:繼承順序如下:
第壹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配送流程:
1.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會平分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壹般情況下,按照被繼承人的人數平分數額。
2.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的繼承人可以不平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予以照顧,可多給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可以得到更多的分。
(3)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4)經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均分配。
二、放棄財產繼承權如何處理?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壹種資格,具有排他性,不可放棄。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此時其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
2、遺產分割後,放棄繼承權,就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
3.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放棄。比如,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法定義務,或者放棄繼承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4.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分前不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放棄表示必須得到本人的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房產繼承權需要公證。
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任何條件。
7.遺產處置前或者訴訟期間,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置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