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本規則適用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產品(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3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1.5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集中交易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壹節交易場所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設施。交易場所和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價系統和相關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所設立了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申報。
除經交易所授權外,只有下列人員可以進入交易大廳:
(a)註冊貿易商;
(2)現場監督員。
第二節交易參與者和交易權利
2.2.1本所認可的會員和機構應向本所申請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者。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開設的參與人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並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業務規則關於證券交易業務的相關規定。
2.2.2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者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享有和行使相關交易權利、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交易業務單元和參與者交易權限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制定,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下列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壹)股票;
(2)資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認股權證。
(六)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本所交易日為周壹至周五。
國家法定節假日和本所公布的休市日,本所休市。
2.4.2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連續競價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4:57。
基金、債券、債券回購交易,開倉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連續競價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5:00。
但開放期間停牌和復牌的證券除外。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交易時間因故關閉的,交易時間不順延。
第三章證券交易
第壹節壹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交易委托後,應當按照委托內容向本所報告,並承擔相應的交易和結算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的委托進行交易時,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者會員買入證券的價款,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或者買入證券的價款。
3.1.2交易參與人通過其相關報價系統、參與人交易業務單元和申報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交易申報指令,並按照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和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給交易參與者。
3.1.3交易參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割前不得賣出,但循環交易除外。
證券循環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易確認後,在交割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以下品種為當日循環交易品種:
(壹)債券。
(二)債券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三)交易型貨幣市場基金;
(四)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五)跨境交易開放式指數基金;
(6)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
(七)認股權證。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品種。
前款所稱跨境交易的開放式指數基金和跨境上市開放式基金,僅限於所跟蹤的指數成份股證券或投資標的實施當日正在循環的開放式基金。
b股自下壹交易日起實行循環交易。
3.1.6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壹級交易商制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制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節指定交易
3.2.1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綜合指定交易制度,但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壹名會員作為其證券交易的受托人,並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證券交易。
3.2.3投資者應與指定交易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簽訂後,會員可以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請指定交易手續。
3.2.4開盤期間,本所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經交易主機接受後立即生效。
3.2.5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指定會員申請撤銷,會員應當報告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成員不得限制、阻撓或拖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指定交易撤銷後,可以再次申請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委托
3.3.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其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成為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客戶可以通過書面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其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按照相關規定操作。
3.3.3客戶通過自助委托參與證券交易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3.4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3)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交易所及其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客戶可以采用漲跌停板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以其限定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申報以限定價格或低於限定價格買入證券;以限定價格或高於限定價格申報和出售證券。
市場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客戶可以撤銷委托中未完成的部分。
3.3.7對於撤銷和無效的委托,會員應在確認後及時將相應的資金或證券返還給客戶。
3.3.8會員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聲明
3.4.1交易所接受交易參與人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集合競價開盤階段和14:57至15:00集合競價收盤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在接受交易申報的其他時間內,可以撤銷未完成的交易申報。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後有效。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3.4.2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托的時間順序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3.4.3本所接受交易參與者的漲跌停板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根據市場需要,交易所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接受市價申報:
(1)前五實時檔位剩余交易的申報撤銷,即以交易對手前五實時價格中的交易對手價格作為成交價格進行申報,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2)最佳五實時交易剩余限價申報,即在交易對手的最佳五實時價格範圍內,以交易對手的價格為成交價格進行申報,剩余未完成部分按我方申報的最新成交價格折算為限價申報;如果本次申報沒有成交,將按照我們的最優報價轉換為限價申報;如果沒有我方的聲明,聲明將被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市價申報僅適用於有漲跌幅限制的證券的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限價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交易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和數量。
申報指令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傳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內容和方式。
3.4.7通過競價方式買入股票、基金和權證的,申報數量為65,438+0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余額不足100份(份)的部分應壹次性申報賣出。
3.4.8在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申報數量應為65,438+0手或其整數倍,質押式回購交易申報數量應為65,438+0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申報數量應為65,438+0000手或其整數倍。
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65,438+0手為面值65,438+0元的債券,65,438+0手為質押式回購交易中65,438+0元的標準債券。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9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654.38+0萬股,債券交易、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654.38+0萬股,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數量最多不超過5萬股。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單筆申報的最高數量。
3.4.10不同的證券以不同的計價單位進行交易。股價、基金價格、權證價格、每百元債券價格、每百元債券質押式回購價格、每百元債券買斷式回購價格。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 . 4 . 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回購交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和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人民幣。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交易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本所對股票和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波動限制,波動幅度為10%。
股票和基金的價格計算公式為:價格=前收盤價× (1價格比)。
計算結果四舍五入到價格變化的最小單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首個交易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壹)上市股票和封閉式基金的首次公開發行;
(二)發行上市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復牌的股票;
(四)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證券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漲跌停板的證券時,漲跌停板以內的申報有效,漲跌停板以外的申報無效。
3.4.15除本所另有規定外,無漲跌停板買賣證券時,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壹)股票開盤集合競價階段申報交易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的90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
(2)集合競價開盤階段基金和債券的最高申報成交價不高於前收盤價的150%,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70%;
(3)股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申報成交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的收盤價視為最新成交價。
在集合競價中,債券回購交易在開盤階段的申報沒有價格限制。
3.4.16除本所另有規定外,開市期間連續競價階段和暫停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在買賣無漲跌停板證券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開盤期間連續競價階段和停牌階段申報成交價格不高於最新成交價格的110%且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90%;
(2)連續競價階段基金、債券、債券回購的申報成交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的90%;同時不高於130%且不低於上述最高申報價和最低申報價平均值的70%;即時披露中沒有申報買入價的,即時披露的最低賣出價和最新成交價視為前款所稱的最高買入價;即時披露中沒有申報賣出價的,即時披露中的最高買入價格和最新成交價格視為前款的最低賣出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的收盤價視為最新成交價。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上限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份參與競價交易的申請不能壹次性完成的,未完成部分將在當日繼續參與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招標
3.5.1證券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壹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交易申報進行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當前競價交易階段未完成的交易申報將自動進入當日後續競價交易階段。
第六節成交
3.6.1證券競價交易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成交。
交易時的價格優先原則是,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的時間優先原則是:如果買賣方向和價格相同,先申報的申請人優先於後申報的申請人。根據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順序。
3.6.2在集合競價中,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1)能夠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所有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的成交價格;
(3)買方或賣方中至少壹方以相同價格完成交易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以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申報價格最小化交易量的,以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交易都以相同的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確定成交價格的原則如下:
(壹)最高申報買價與最低申報賣價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立即賣出申報價格的,立即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披露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成交價格為即時披露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
3.6.4如果根據交易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範圍內,則根據四舍五入原則取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化單位。
3.6.5交易主機撮合交易申報後,交易成立。依照本規則的規定達成的交易,自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突發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交易所可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於明顯不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董事會批準,可以采取適當措施,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對於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按照本規則成交的交易,交易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交易數據為準。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大宗交易
3.7.1在本所進行的證券交易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壹)單筆a股交易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申報數量不低於3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萬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單筆交易申報數量不低於200萬,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單筆交易申報數量不低於65,438+0,000手,或交易金額不低於65,438+0,000萬元;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本所接受以下大宗交易申報:
(壹)意思表示;
(二)交易申報。
(三)固定價格申報。
(四)本所認可的其他大額交易申報。
3.7.3本所每個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如下:
(1)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報;
(2)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交易申報;
(3)接受15: 00至15: 30的固定價格申報。
對於交易日15:00仍停牌的證券,本所不再接受其當日大宗交易申報。
3.7.4每個交易日9:30至15:30確認的交易,當日進行清算交收。
每個交易日16:00至17:00確認的交易,應在下壹個交易日進行清算和結算。
3.7.5申報意向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等內容。
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意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意以大宗交易單筆交易的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6當意向申報被壹成員接受時(包括其他成員報價優於意向申報),申報方應與至少壹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成員進行交易申報。
3.7.7買賣雙方達成大宗交易協議後,應當委托會員通過交易業務單元向本所交易系統提交交易申報,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證券代碼;
(二)證券賬號。
(3)買賣方向;
(四)交易價格;
(五)交易數量;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交易申報的證券代碼、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必須壹致。
3.7.8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應向本所交易系統提交交易申報,申報的成交價格和數量必須壹致。
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報和成交結果壹經本所確認,不得撤銷或變更。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結算義務。
3.7.9進行固定價格申報的,買賣雙方可以按照當日拍賣市場收盤價或者當日全天交易量的加權平均價進行申報。
定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交易類型和交易數量。
在接受固定價格申報期間,可以撤銷固定價格申報;申報時間結束後,事務所將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匹配固定價格申報。未完成的部分自動撤銷。
3.7.10有價格波動的證券申報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價格波動幅度內協商確定。
無漲跌幅限制證券的申報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壹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成交的最高價和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每個交易日16: 00至17: 00接受的申報適用於當日其他交易時間接受的價格。
3.7.11會員應確保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其申報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持有或租用本所交易業務單元的機構參與大宗交易時,應當通過持有或租用的交易業務單元進行申報,並確保擁有與申報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7.12本所大宗債券交易實行壹級交易商制度。
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作為壹級交易商,通過本所商品交易系統進行雙邊債券報價業務。
3.7.13大宗交易不計入本所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交易量計入大宗交易後該證券的總成交金額。
3.7.14每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通過本所網站發布以下交易信息:
(壹)股票、基金交易的大宗交易報告,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交易量、交易價格以及買賣雙方所屬的會員證券營業部名稱;
(二)債券和債券回購交易應按大宗交易申報,包括證券名稱、交易價格和交易量;
(三)單只證券的申報成交額和成交金額,以及當日買入和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的證券營業部名稱及其買入和賣出金額。
3.7.15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買賣雙方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八節債券回購交易
3.8.1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質押式回購交易。
3.8.2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出售給買方,雙方約定在未來某壹日期,由賣方以約定的價格從買方回購等量債券的交易。
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質押,以標準券折算比例計算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金額,雙方約定回購到期後返還資金並解除質押的質押融資。
3.8.3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歷時間計算。若到期日為非交易日,則順延至下壹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壹節開盤價和收盤價
4.1.1證券的開盤價是該證券當日的第壹筆成交價格。
4.1.2證券開盤價采用集合競價方式生成;不能產生開盤價的,通過連續競價產生。
4.1.3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證券收盤價采用集合競價方式生成。如果無法生成集合競價的收盤價或者集合競價未成交,則收盤價為該證券當日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
基金、債券、債券的買斷式回購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分鐘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債券質押式回購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壹筆交易前壹小時所有交易(包括最後壹筆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
如果當天沒有成交,之前的收盤價就是當天的收盤價。
第二節上市、退市、停牌與復牌
4.2.1本所對上市證券進行上市交易。
4.2.2證券上市期限屆滿或者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將終止其上市並摘牌。
4.2.3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證券暫停交易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面報告。
特別停牌和復牌的時間和方式由交易所決定。
4.2.4證券停牌時,本所公布的報價包含該證券的信息;證券退市後,市場上沒有關於該證券的信息。
4.2.5證券在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應當參與該證券當日復牌後的交易;暫停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者取消申報;恢復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集合競價,在停牌和集合競價期間,集合競價的虛擬參考價格、虛擬撮合金額和虛擬未撮合金額不得泄露。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