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年報必須在次年的1月至6月的時間段公布,最晚在六月底;半年報是6月結束的後兩個月內公布,也就是7月-8月,並不晚於8月;季報是每個季度結束後的壹個月內公布,不得拖延。年報是每年出版壹次的定期刊物。又稱年刊。 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定,必須提交股東的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報表包括描述公司經營狀況,以及資產負債和收入的報告、年報表稱為10-K,其中的財務信息更為詳盡,可以向公司秘書處索取。目前上市公司年報有兩種版本,壹種是在公開媒體上披露的年報摘要,其內容較簡單,另壹版本是交易所網站披露的詳細版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條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壹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具體組成辦法、組成人員任期、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