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財稅[2009]第167號
為進壹步完善股權分置改革後的相關制度,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簡稱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自2065 438+00 65438+10 1之日起,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本通知所稱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期間上述股份的股份轉讓和轉股(以下統稱為股改限售股份);
2.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後首次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自上市首日至解禁日的送轉(以下簡稱新股限售股);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3.個人轉讓限售股份,以每次轉讓限售股份的所得減除股份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收)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本通知所稱限售股轉讓收入,是指轉讓限售股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的購買價格和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限售股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證明,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四、限售股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以限售股持有者為納稅人,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由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采取證券機構預扣、納稅人申報清算和證券機構直接扣繳相結合的方式征收。證券經營機構代扣代繳的稅款,應當於次月7日內以稅款保證金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繳納。主管稅務機關收取稅款保證金時,應向證券機構開具《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保證金收據》,並存入專用賬戶。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完成情況,對不同階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
(1)對於證券經營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工作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股改限售股復牌日收盤價或者新增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盤價計算轉讓收益,按照計算的轉讓收益的65,438+05%確定限售股的原值和合理稅費, 並從轉讓所得中扣除原值和合理稅費,適用20%的稅率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根據實際轉讓收入和實際成本計算的應納稅額與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的代扣代繳稅額不壹致的,納稅人應當自證券機構代扣代繳稅款的次月1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清算,並憑加蓋證券機構印章的交易記錄及相關完整真實的憑證辦理清算事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按照重新計算的應納稅額辦理退(補)稅手續。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的,稅務機關不再辦理清算事宜,其代扣代繳的稅款從稅收保證金賬戶中全額繳入國庫。
(二)對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準備工作完成後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限售股原始成本和證券機構預先發生的合理稅費,以及實際轉讓收入扣除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計算直接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金額,稅率為20%。
6.納稅人同時持有限售股和該股份的流通股的,其股份轉讓所得應按照限售股優先的原則,即先將股份轉讓視為限售股轉讓,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證券經營機構應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做好征管工作,並於每月15前,將上月限售股減持的相關信息傳送至主管稅務機關。限售股減持信息包括:股東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開戶證券公司名稱和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碼、本期減持數量、減持獲得的總收益。證券機構有義務向納稅人提供加蓋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記錄。
八、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九、財政、稅務、證券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抓好政策落實。
請跟隨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