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2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老公司法是三年。。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例:1.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除了鎖定36個月及12個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自願延長鎖定期並分期解鎖的安排。
在股份鎖定的方案設計中,往往在綜合考慮各個利益主體的訴求、且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對於鎖定期進行安排。分期解鎖安排多見於向第三方購買資產的情形中。
2.根據《重組辦法》等規定,該等交易對方的法定鎖定期僅為12個月,但是,交易對方自願延長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鎖定期,並采取分期解鎖的方式,其設計的考慮在於鎖定的股份能夠覆蓋業績補償期、同時又能夠保障交易對方適時變現收取投資回報。
3.從證監會審核的角度出發,關註點在於鎖定期安排是否能夠保障業績承諾補償的實現,避免交易風險和未來上市公司股價波動風險。因此,在設計分期解鎖的鎖定期時,應當盡可能地覆蓋整個業績承諾補償期,並使未解鎖股份覆蓋可能發生的補償風險。
4.對於承諾延長鎖定期、分期解鎖的主體,可以是標的公司的全體股東、部分股東,也可以是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基本原則在於該等交易對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蓋全部或大部分業績承諾補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