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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審判委員會

特殊程序

第三十三條本節規定適用於發審委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的會議。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發審委委員每次會議人數為五人。表決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即通過,未達到3票即不通過。

第三十六條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出中止表決。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第五章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實行發審委問責制。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存在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出席會議的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說明和解釋。

第三十九條發審委委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或者有回避發審委會議等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其他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根據情節輕重,分別對相關發審委委員予以提醒、批評和解聘。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監督機制。

對舉報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有線索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對相關發審委委員予以提醒、批評和解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壹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意見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

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直接或者間接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緩核準;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準。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教唆、協助或者參與幹擾發審委工作的,根據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