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購支付中主要考慮的是獲取並購標的資源或金融工具,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現金支付方式:是指收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獲得目標企業資產或控制權。現金支付方式需要收購企業籌集大量現金用以支付收購行為,這會給收購企業帶來巨大的財務壓力。
2、證券支付方式:是指收購企業通過發行新證券(股票或債券)以換取目標企業(資產或股票)的並購過程。具體有以下兩種形式:
(1)股票支付方式。在股票支付方式下,收購企業通過發行新股以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票;其中較為普遍的是股票交換這種形式。股票交換是指收購企業發行新股以換取目標企業股票。
(2)債券支付方式。在債券支付方式下,收購企業通過發行債券獲取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票;此類用於並購支付手段的債券必須具有相當的流通性及壹定的信用等級。
3、杠桿收購:是指少數投資者通過負債收購目標企業的資產或股份。杠桿收購與前面所提及的債券支付方式相比,有壹個顯著的區別就是杠桿收購以高負債率而著稱。杠桿收購的壹個特例是管理層收購:企業管理當局利用杠桿收購本公司股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