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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法案》的背景和立法意圖

曾幾何時,美國經濟在資本市場和小公司的高效對接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金融危機後,美國銀行和個人信貸收緊,小公司間接融資渠道收窄。在資本市場上,小公司無論是通過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的融資規模都在下降,這與它們成長所需的資本漸行漸遠。為了給國內小企業提供更好的資本環境,吸引更多的外國企業和投資者到美國融資,頒布了這壹法案。

法案出臺前,美國小公司與資本市場高效對接的主要障礙是:1,小公司IPO“付出太多”

比如,不允許公司在IPO前與投資者溝通,不允許投行在IPO前後發布相關研究報告。這些規定不利於小公司IPO的宣傳和定價。上市後,小公司需要承擔繁重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根據復雜的GAAP會計準則進行信息披露,及時披露與高管薪酬相關的信息,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及時提交審計師提供的內部控制的認證報告,根據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要求實施審計師輪換制度。

統計顯示,美國公司實施IPO的平均成本為250萬美元,公司上市後滿足合規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年均成本為654.38美元+0.5萬美元,這對於處於成長期的小公司來說顯然是難以承受的。

2、小公司IPO“拿得太少”

這說明在線貼現券商的出現削弱了市場對小公司的關註,而投行分析師和機構研究報告對小公司的關註度極低。此外,股票交易采用百分位報價規則降低了小公司股票的流動性,高頻交易的興起使得小公司股票被忽視。更有研究表明,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周期已經從1970的平均五年,縮減到現在的平均三個月。因此,投資者越來越關註公司的短期收入和財務狀況,而在這方面,大公司更占優勢。

3.美國小公司IPO的數據支持很難

隨著市場結構的變化和監管制度的日益嚴格,近十年來美國小公司的IPO數量急劇下降。統計顯示,隨著每壹個監管法案的出臺,小公司的IPO數量都會下降。這是因為在日益嚴格的監管下,信息披露成本和合規成本對小公司的影響遠高於大公司。

在1999之前,監管環境和市場環境適合小公司的成長,所以在這個階段,小公司的IPO數量非常多,平均每年有520家,其中756家在1996年達到頂峰。之後隨著市場結構的變化和監管的逐步收緊,小公司IPO數量銳減,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和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出臺更是雪上加霜。據統計,從1992到2010,美國公司保持私有化的時間翻了壹倍。相對於通過復雜的IPO流程上市,花費大量資金保持上市資格,很多小公司選擇不通過IPO,而是通過並購成為大公司,或者通過其他融資方式慢慢成長,等規模大了再選擇上市。而美國小公司IPO受阻,通過非公開發行融資同樣困難。除了傳統的天使、風投、私募,小公司缺乏穩定可靠的融資手段。而且相關法律法規對小公司融資方式的選擇以及小公司作為私人公司的進壹步做大做強有很多限制。主要包括:

1934 (g) (1)證券法中的500人規則。大量公司因為不自覺地觸發了500人的紅線,被迫成為公眾公司。500人的規定對公司的就業有負面影響。公司怕通過換股並購,公司怕給員工發股票期權。從投資人的角度來看,投資機會減少,公司管理層明白,股東只有500人。並且存在“記錄持有人”與“受益所有人”之爭。上市公司不存在這個問題,大量投資者通過華爾街持有壹家公司。對於私企,壹般是私企直接持股。相反,如果少數公司通過經紀人持有該公司的股份或設立特殊目的載體,並且涉嫌反避稅規則,它們將受到SEC的調查。他們會按照證券法12g(5)(1)的要求計算滲透率。

民間融資免登記要求:不公開勸導,不公開做廣告。業內壹般解釋,私募就是妳的投資人必須和這個公司有壹定的關系或者妳賣證券的時候,妳的投資人站在妳面前。否則有違反規定的危險。例如,根據法律對這壹點的理解,即使妳是壹個AccreditedInvestors,如果妳與發行人無關,那麽購買這種證券將涉嫌違規。事實上,說服和非授權投資者看到的廣告之間沒有關系。反正他不符合要求。比如在美國,車商不能因為有18以下的未成年人就不打廣告。關鍵是限制他們用其他方式開車。

眾籌不允許用於股權融資。在《喬布斯法案》之前,廣泛采用的是公開的小額集資,其運作形式是面向大量具有相同目標或名稱的個人投資者募集壹定數額的資金,每個個人投資者的出資額較低。這種融資方式在美國非常流行,比如廣泛用於慈善事業。但法律限制這種融資方式適用於商業項目,尤其是以股權為標的物的融資行為。與其他非公開發行形式相比,公開小額募集具有更強的靈活性,對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要求更低,融資成本更低,非常適合個人創業者或小公司的融資行為。綜上所述,在外部環境和內部制度的雙重壓力下,美國小公司的融資渠道日益狹窄,難以通過IPO或非公開融資的方式籌集資金。小公司融資狀況惡化的直接後果是整個社會創新能力下降,失業問題突出,經濟增長缺乏後勁。有鑒於此,美國在2011公布了StartupAmerica計劃,計劃出臺壹系列改革措施鼓勵和幫助小公司的成長。美國財政部於2011年3月召開“小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研討會,提出了壹些具體的改革措施。在這些措施中,第壹條就是通過修改資本市場的現有規則,拓寬小公司與資本市場的對接渠道,放松管制,讓小公司更容易獲得成長所需的資本。這已經成為今天的就業法案的藍圖。

《就業法案》的出臺過程如下:

2012年3月8日,美國眾議院通過《就業法案》;

2012年3月22日,美國參議院提出眾籌就業法案修正案。

2012年3月27日,美國眾議院通過了參議院的修正案,並將方案提交給美國總統。

2012年4月5日,美國總統奧巴馬將《就業法案》簽署成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