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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規定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向投資者承諾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主要是貨幣,但也有實物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這裏的“不特定對象”指的是公眾,而不是特定的少數人;用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的本質。面對壹些官員和非法集資企業的合唱,真的很難說是後者壹定把前者拖下水了,也很難說前者只是“不經意”地變成了“活道具”,變成了“附屬品”。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決不能放過這些模棱兩可的“活道具官”。只要參與了非法集資的“演出”,就要為此承擔黨紀政紀責任和法律責任,不管是只收出場費還是進壹步操作。
相關分類
根據《關於進壹步打擊非法集資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可以概括為:
(1)通過發行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吸收資金。
以期貨交易、典當等名義發行或者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證書或者非法集資的情況較為普遍。以認領股份、參與分紅、委托投資、委托理財等方式非法集資。通過會員卡、會員卡、座位卡、優惠卡、消費卡等進行非法集資。
(2)將房產、不動產等資產分割成等份,通過出售其份額以高息集資。
最新的變化是:通過出售其份額並承諾售後回租、售後回購、定期返利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3)以民間俱樂部形式非法集資。
最近的變化:利用地下錢莊籌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