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2月31日晚間,滬深交易所同時發布退市新規。這壹新規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收緊了備受爭議的“舞弊金額+舞弊比例”的退市標準,明確了合並財務指標中營業收入的扣除。
在征求意見稿中,對重大財務造假的退市增加了“造假金額+造假比例”的量化指標,具體為:
1.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或利潤總額)超過每年當年年報披露的凈利潤(或利潤總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達到1億元以上;
2.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總額超過當年年報披露凈資產的50%,三年虛假記載總額達到6543.8+0億元以上。
征求意見稿公布後,市場人士對該指標意見較大,認為相對寬松。按照這個標準,上市公司可以有多種欺詐手段,不利於提高退市效率。
在退市新規中,交易所對這壹指標進行了優化和調整。壹是將詐騙周期從3年降低到2年,連續2年計算詐騙總數,防止惡意逃費;二是將造假比例從100%降至50%;三是詐騙總額由6543.8+0億元降為5億元;四是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調整後,若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利潤總額、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這兩年相應年度披露的上述指標總額的50%(負數取絕對值),公司將被強制退市。
此前市場有聲音認為,公司只有達到重大財務造假的量化指標,才會被強制退市。對此,交易所做出了澄清和說明。
目前,重大違法退市指標有五類,除上述重大財務造假的量化標準外,還有IPO欺詐發行、重組上市欺詐發行、年報造假規避退市、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等四類情形。
交易所指出,“在IPO和重組上市中財務造假構成欺詐發行的公司要清退,通過財務造假規避退市標準的公司也要清退,尤其是後面的退市情況,不管造假金額多少,造假年限長短,只要觸及相應指標。”
例如,A公司因2020年末凈資產為負而被警告退市風險。2021年末真實凈資產為-1萬元,公司通過財務造假虛增凈資產2萬元,對外披露的凈資產為1萬元。因此,公司因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而避免退市。雖然公司財務造假金額只有2萬元,但壹旦財務造假被證監會查實並給予行政處罰,公司將觸及《股票上市規則》第13.5.2條第(三)項指標,股票將被退市。
此外,新的退市規則完善了重大違法類別的退市限制。退市新規明確,因重大違法被強制退市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特定主體,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提前通知或者司法判決作出之日起,直至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退市,不得減持股份。
在之前的征求意見稿中,增加了“扣非前後凈利潤較低且營收小於6543.8億元”的合並指標。為防止上市公司通過虛構收入逃避退市,退市新規明確了營業收入的扣除。
交易所指出,業務收入中應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收入和無商業實質的收入,上市公司應在年報中充分披露業務收入的扣除情況和扣除後的業務收入金額。
交易所還要求,負責審計年報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對公司營業收入的扣除是否符合規定、扣除的營業收入金額是否準確出具專項核查意見,明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公司未按規定扣除相關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並根據扣除的營業收入決定是否對公司實施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