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發行普通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壹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平均可分配利潤不低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持續時間:最短1年,最長6年。
擔保: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壹期期末經審計凈資產不低於65,438+0.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是全額擔保,擔保範圍包括債券本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價值不得低於擔保金額。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最近壹期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累計對外擔保金額。除上市商業銀行外,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擔保人。
轉股期限: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股為公司股份,轉股期限由上市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和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轉股價格:轉股價格不得低於招股說明書公告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均價。(不小於較高值)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後,上市公司股份因配股、增發、送股、分紅、分立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化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募集說明書規定下調轉股價格的,還應當規定轉股價格修訂方案必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修改後的轉股價格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價和前壹交易日的交易均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