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步是發起設立合法的股份公司。《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成立時至少要有5名發起人和股東。目前這類股份公司壹般有5至10個發起人,公司註冊資本通常在3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如果公司從成立之初就打算向社會發行原始股,他們在設計股東時會非常註意在股東中設計合適的自然人或者皮包公司參與發起。公司從工商部門註冊完成後,原始股的銷售就開始了,有的甚至在股份公司籌建期就開始對外賣股。
第二步,通過中介公司地下賣股票。此時出售的多為發起人的自然人股或空殼公司持有的法人股。這樣做的好處是,壹旦事跡曝光,公司壹般會聲稱“買賣公司股票是公司股東的行為,與公司無關”。表面上看,好像洗脫了公司的責任。
第三步,公司配合中介進行上市宣傳和分紅。股份公司為了便於銷售,通常會在媒體上公布“公司與美國(或其他國家)的證券公司簽訂了上市輔導協議”。此外,他們還經常發布廣告,廣告內容多為對公司的漂亮描述,甚至召開股東報告會或上市推介會,讓董事長、律師等人士談論,以增加股東對公司的信任。
第四步,找股權托管中心進行股票托管。這類股份制公司為了進壹步增加公司股份的可信度,通常會找股權托管中心進行股票托管。托管後也減少了買家手中的證據,因為最後他們手裏拿的只是壹張托管卡,上面只寫了名字和股數,刻意回避說明這部分股票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