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適用標準壹進入創新層的企業,須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在全國股轉系統公開轉讓的批復。選擇適用標準二進入創新層的企業,應補充提交壹年期審計報告。選擇適用標準三進入創新層的企業,應當在掛牌前壹次性向六家含以上的做市商發行股票或者掛牌同時發行股票,以本次發行價格作為市值的計算標準。
所謂創新層,是指根據新三板分層制度的有關規定,全國股轉系統將所有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劃分為創新層和基礎層兩個層級,符合不同標準的掛牌公司分別納入創新層或基礎層管理。
對新三板分層管理,利於降低投資人信息收集成本,優秀的公司都會集中在創新層,而壹些相對平庸,或業績普通甚至虧損的公司就會安排在基礎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註冊。未經依法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公開發行:
(壹)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