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會不會抓人,取決於行為人是否符合拘留條件,與銀行卡是否被凍結無關。銀行無權自行凍結客戶賬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執法機關將查封、扣押、凍結全部涉案款物和贓物,以供調查取證。房產、汽車、銀行卡、股票、證券、股權等所有財產。犯罪嫌疑人名下將被部分或者全部查封、扣押、凍結,便於查明案件事實,便於執行罰金、沒收財產等刑罰。凍結期屆滿,沒有要求繼續凍結的,自動解除。經認定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被凍結的執法機關向銀行提交加蓋縣級以上執法機關公章和負責人簽字的凍結通知書,銀行收到後立即解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能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不同意接受清償的;
4.債務已經還清;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6.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被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查封、扣押、凍結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壹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