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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在很多具體條款上還是有很多不同之處。如出資方式、股東人數、股東會的召集和表決程序、公司設立的審批和登記程序等。,還有相同的地方,比如股權轉讓的方式和限制。建議找專業人士進壹步咨詢。
附越南公司法全文: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組織法》第100條和《國會和國務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1991 1 10月2日,國務委員武誌公主席簽署命令,頒布《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和國會組織法》1990 12 65438+。全文如下:
為了貫徹多成分商品經濟的發展路線,調動和有效利用國內各種資金、勞動力和資源,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加快經濟發展;提高國家對各種商業活動的管理效力。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83條,本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壹章總則
第1條年滿18周歲的越南公民,以及隸屬於各種經濟成分和社會團體的具有法人資格的越南經濟組織,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投資或者參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稱為公司和企業,公司和企業中各成員* * *分享其投資資金所對應的投資和損益,僅對其投資範圍內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運營”是指從產品生產到銷售的全部或部分過程或在市場上提供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服務。
(二)“企業”是指以各種經營活動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經營單位。
(3)“法定資本”是指法律規定的各部門、各行業設立公司所需的最低資本額。
(四)“章程基金”是指會員出資並納入公司章程的基金。
第四條國家承認公司的長期存在和發展,公司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護公司的合法利潤。
在法律範圍內,公司享有經營自主權。
第五條國家保護公司成員的所有權、資本、財產繼承和其他合法權利。
第六條禁止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用國家財產和公款為本單位投資或者參與設立以營利為目的的公司。
國家機關在職人員和人民武裝現役軍官不得參與公司的設立和管理。
第七條精神失常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和服刑人員不得參與公司的設立和管理。
第八條公司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1)享有本人投資對應的公司部分財產所有權。
(2)出席公司股東大會,參與股東大會職權範圍內各項議題的討論和表決;擁有與投資相對應的投票權。
(3)有權分享利潤,承擔與本人投資相對應的虧損義務。
(4)占公司章程規定資金數額四分之壹以上的代表成員,有權召開公司股東大會,檢查和解決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忽視的事務。公司董事會或經理必須在收到代表成員請求之日起30天內召開公司股東大會。
第九條會員可以使用越南貨幣、外匯、黃金、實物或工業產權作為投資資金。如果使用實物財產或工業產權作為投資資金,則必須經過公司股東大會的審查、同意和定價,並納入公司條例。所有此類投資資金必須在公司正式成立時付清。
第10條公司章程是公司創立大會上通過的全體成員關於公司成立和活動的保證書。
公司章程必須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公司形式、標的、名稱、辦公地點、活動期限。
(2)公司創始人的姓名。
(3)關於資金的規定,應註明實物或工業產權投資資金的價值。
(四)各成員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股份公司的股票價格和發行的股票數量。
(五)公司股東大會的活動和通過的決議。
(6)公司的管理和檢查機構。
(七)公司設立的基金及其額度。
(八)決算和利潤分配。
(九)公司的合並、變更形式、解散和財產清算。
第11條在下列領域和行業設立公司必須經部長會議主席批準,國家法律禁止的除外。
(1)生產和經營炸藥、毒藥和有毒化學品。
(2)開采各種貴重礦產品。
(3)大規模水電生產和供應。
(4)各種電信設備及長途郵政通信服務、廣播、電視及出版業的生產。
(5)海運和空運。
(6)進出口特許經營。
(7)國際旅遊。
第12條根據法律規定,公司有權:
(1)選擇業務領域、行業、規模。
(2)選擇籌資的形式和方法。
(3)選擇客戶,直接與客戶打交道,與客戶簽訂合同。
(4)根據業務需要選擇和使用勞動力。
(5)從收入中使用外幣。
(六)決定剩余收入的使用。
(7)對所有註冊的業務活動享有自主權。
第13條公司有義務:
(1)按照許可證登記的領域和行業經營。
(2)優先使用國內勞動力,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按照工會法尊重工會的權利。
(3)按照註冊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四)遵守國家關於保護環境、歷史文化遺址和名勝古跡的規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安寧。
(五)按照法律有關會計、統計的規定記帳,並接受金融機構的檢查。
(六)依法納稅和履行其他義務。
(7)從年利潤中提取5%作為儲備基金,直至相當於公司規定的10%。
第二章公司設立、經營、解散和破產的登記
第14條公司設立前,發起人必須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同級行政單位提出設立公司的申請。
申請應說明:
(1)創始人姓名、年齡、住址。
(2)公司名稱和預定辦公地點。
(3)經營目標和行業。
(四)基金及籌資方式的規定。
(5)保護環境的措施。
(6)公司建設計劃。
申請書應附有公司的初步商業計劃和規章草案。
第15條公民和組織有權參與設立公司,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頒發公司設立許可證:
(1)經營目標和行業明確,有初步的經營計劃,包括交易場所。
(二)有與其經營規模和行業相適應的監管資金。法規資金不得低於部長會議規定的法定資金。
(三)從事管理、調度經營活動的,必須具備特定行業法律要求的相應專業水平。
第16條人民委員會必須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頒發或拒絕頒發設立公司的許可證。如果拒絕發放許可證,必須說明清算的理由。申請人如認為拒發許可證不當,有權向州經濟仲裁機構申訴。
第17條公司必須向省、直轄市或同級行政單位的經濟仲裁機構登記註冊。工商登記的內容包括:公司設立許可證、公司章程、公司交易場所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必須在取得公司設立執照之日起180日內辦理。
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記必須在取得公司設立許可證之日起壹年內辦理。
未在上述期限內登記的相關人員繼續設立公司的,須重新辦理申請手續。有正當理由的,發證單位可以延長許可證有效期,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18條公司自登記註冊並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開始經營活動。
經濟仲裁機構應當自頒發商業登記證之日起7日內,將商業登記證副本和公司檔案材料抄送同級稅務、財政、統計機關和經濟技術管理機關。
第19條公司自領取商業登記證之日起30日內,必須在當地報紙和中央日報連續五次刊登下列要點:
(1)公司名稱、類型、交易場所、經營目標和行業。
(2)公司創辦人的姓名和地址。
(3)調節基金。
(4)取得公司設立許可證和商業登記證的日期,以及登記的商業數量。
(5)開放時間。
第二十條公司需要在其他省、直轄市或者相當的行政單位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辦事處的,必須履行下列程序:
(1)依照本法第14條、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向分支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相當的行政單位提出申請,向同級經濟仲裁機構辦理工商登記。
(2)自領取登記證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取得公司設立許可的人民委員會有關分公司、辦事處開業事宜。
第21條公司變更工商登記的經營目的、行業、監管資金等內容時,必須向經濟仲裁機構重新申報,並依照本法第19條的規定在報紙上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公司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解散:
(1)公司章程登記的活動期結束。
(2)完成了既定目標。
(3)公司目標無法實現或公司業務不再盈利。
(4)公司虧損占規定資金的四分之三或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難。
(5)有占公司章程三分之二的代表會員的正當訴求。
在任何情況下,公司的解散都必須獲得占章程中至少四分之三資金的代表成員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公司應當向辦理公司設立許可的人民委員會提交公司解散報告。同時應在地方報紙和中央日報上說明。報告和報紙應載明公司清理財產的程序和手續以及清償債務的期限,並對公司簽訂的合同進行清理。
人民委員會只有在公司解散報告中所列的各種債務和合同清算之日起15天後沒有投訴,才能批準申請人的公司解散報告。
在報告被批準之前,公司的解散不能開始。
第二十四條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或者虧損,以致公司剩余的全部資產的價值總和不足以清償到期的各項債務時,即公司面臨破產。
本條所稱公司,由公司所在地的省、直轄市或相當的行政單位的經濟仲裁機構,根據公司的破產報告,或壹個或多個債權人的申請,或主管機關的建議,宣告破產。破產程序和手續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是:
(1)所有成員的投資款在公司成立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時足額繳納。該公司不得發行任何種類的證券。
(2)會員可以自由轉讓投資資金。向非成員轉讓投資資金必須得到公司章程中至少四分之三的代表成員的批準。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其經營活動的目的或者成員的姓名命名。
公司招牌、發票、廣告、報告、資料等交易憑證必須註明公司名稱,並附“有限責任”字樣和公司監管資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成員不超過11人時,公司的設立和活動組織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在取得公司設立許可且各成員投資款全部到位後,全體成員召開會議驗收投資款;將實物和工業產權作為投資資金定價,並采用公司條例;負責公司的管理和檢查;選舉壹人或雇用其他人為公司經理。
(2)在活動期間,所有成員都可以參與決定下列問題:
A公司的發展方向和任務。
選舉或罷免公司經理。
修改公司規章。
通過公司的財政年度決算和利潤分配。
使用儲備基金。
f公司合並、變更形式、解散或延長活動時間。
對上述問題通過決定的方式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
(3)公司經理全權處理公司的經營活動,有權在各種情況下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活動。
公司經理對公司所有成員以公司名義工作承擔個人責任或與其他經理分擔責任。公司經理根據成員的決定享受工資。
第二十八條公司成員超過65,438+02人的,應當召開公司成員大會,選舉董事會和監事。公司成員大會、董事會和檢查人員的職能、任務和權限,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使。
第二十九條公司可以按照公司股東大會的規定,通過重新募集資金、吸收新成員、提取備用金等方式,增加成員間的監管資金。
第四章股份公司
第三十條股份公司是:
(1)在整個經營活動中,至少要有7個成員稱為公司股東。
(2)按照公司規定,資金分成若幹份,稱為股份。每股的價值被稱為股票價格。每個股東可以購買壹股或多股。
(3)已發行的股份可以是記名的,也可以是不記名的。公司創始人和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必須是記名股票。
(四)無記名股票可以自由轉讓,記名股票除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須經董事會同意方可轉讓。
第31條股份公司可以自由命名。
公司招牌、發票、廣告、報告、資料等交易憑證上必須註明公司名稱,並附“股份公司”字樣和公司監管資金。
第三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應當具備本法第二章規定的公司設立和工商登記的必要程序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創始人* * *登記購買至少20%的公司預定發行的股份。如果創始人不能註冊購買公司的全部股份,他們可以公開向他人募集資金。
(二)公開向他人募集資金的,取得公司設立許可證的公司發起人應當向頒發商業登記證的機關和經濟仲裁機構提交公司議案文本、發起人名冊及其住所和職業。
(3)其他人的集資要公開通報,保證關心的人能了解公司的目標和發展前景。
(4)股票購買登記必須由認購人或委托購買人和至少壹名公司創始人簽署的票據確認,票據應載明:
公司名稱。
b公司的經營目標。
c公司預留的辦公地點。
籌集的資金總額。
e將發行的股份總數。
募集資金存放地點。
提交議案的日期和地點。
股票認購登記人的姓名、年齡、住所、職業和認購的股份數;可以用現金、實物或工業產權投資認購的股份數,並保證剩余款項按照董事會的籌資決定支付。
(5)公司創辦人應將股票購買登記人支付的款項存入國內銀行的賬戶,並附上購買人名冊及每人支付的現金數額。這些資金只有在取得商業登記證或公司設立許可證之日起壹年後公司無法成立時才能提取。
(6)公司創始人僅在下列情況下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以通過公司章程和其他必要的程序:
所有計劃發行的股票都已登記購買。
b股票買方已支付其登記購買的股票的壹半以上現金,並承諾支付剩余的全部現金。
c用於購買股票的實物和工業產權已全部付清。
第三十三條自取得公司設立許可之日起滿壹年仍不能成立公司的,股票收購人有權要求公司創始人返還已支付給他的現金,創始人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將股票收購人的現金返還給他,並承擔與設立公司有關的壹切費用。
第三十四條股份公司經公司所在地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或者相當的行政單位批準,可以發行股票或者債券。
第三十五條公司取得發行新股許可證,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之前股票發行的錢都收到了。
(2)證明公司的經營活動得到了有效管理。
(3)銀行同意為相關股票發行提供貸款和結算。
(四)有具體的章程和公開募捐方案。這種章程和計劃可以確保所有有關人員能夠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及其發展前景,並將其作為他們決定購買股份的依據。新股發行許可證應當明確規定再次募集資金總額、發行股票數量和募集資金期限。
第三十六條公司取得債券發行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它有壹個具體的商業計劃,需要大量的資金。
(二)公司開業兩年以上,並證明公司經營活動管理良好,卓有成效。
(3)經公司銀行認證的公司剩余存款金額和經公證處認證的公司實物財產價值足以保證預定貸款總額的清償。這種擔保也可以由壹家或多家銀行擔保。
(4)銀行提供貸款擔保和債券發行結算。
發債許可證必須明確規定發債籌集的資金數額、債券利率和償還期限。
每只債券應標明序號、面值、債券募集資金總額、利率和兌換期限。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權利包括:
(1)召開公司成立大會,辦理各項成立手續,討論通過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應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至少四分之三的股東代表出席,並經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2)召開公司特別會議,修改公司章程。
(3)股東大會在每年年底或董事會、監事會認為有必要解決公司經營活動中屬於章程範圍內的各項工作時召開。其主要內容是:
決定公司的發展方向、任務和年度經營計劃。
討論並通過財政年度匯總表。
理事會成員和檢查員的選舉和罷免。
d .決定公司在設立各種基金時提取的利潤數額,分配給股東的利潤數額,以及分擔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虧損。
檢查並決定克服公司財務變化的措施。
f .檢查董事會給公司造成的錯誤。
為了使會議有效,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各種會議的召開方式、各股東或代理人必須具備的監管資金、會議決議的采納方式等。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管理機構,由3至12人組成。
除公司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的事項外,董事會可以公司名義決定所有與公司宗旨和權利有關的事項。
董事會選舉壹名成員擔任董事會主席。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董事長可以兼任公司經理(總經理)。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應對因管理失誤和違章違紀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董事會成員的工資或報酬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
公司條例可以規定董事會成員股東必須持有的最低股份數。這些股份必須有我的名字,董事會成員在任期內以及從暫停之日起兩年內不得轉讓。
第四十條董事長不兼任公司經理(總經理)的,董事會可從本協會選舉壹人或聘請他人擔任經理(總經理)。經理(總經理)是公司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者,執行董事會賦予的任務和權限,對董事會負責。
第41條公司股東大會選舉兩名監事,其中壹名監事必須具有會計專業知識。檢查員有以下任務和權力:
(1)檢查公司的會計賬簿、財產、各種財政年度匯總表,並在認為必要時召開股東大會。
(2)向公司股東大會報告,審議公司年度財務狀況。
(3)報告公司特殊財務事項及董事會在財務管理方面的優缺點。
第四十二條檢查員享有的報酬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檢查員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檢查員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公司經理(總經理),不得擔任董事會成員、公司經理(總經理)的妻子或丈夫。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四十四條未經許可設立公司、未辦理工商登記、未按照許可登記的行業經營、設立公司時虛報集資款、虛報股票認購人數、騙取他人購買股票、未經許可發行新股、債券或者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利用職務之便向禁止設立公司的個人和組織頒發執照的,不得向具備設立公司條件並經登記的個人和組織頒發執照和工商登記證;為公司在銀行或者公司的固定資金出具虛假證明,違反本法其他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最後條款
第四十六條本法自2005年4月6日起施行。以前的規定與本法不符的,壹律廢止。
1991 4月15日起180日內,本法施行前已取得設立許可的公司,必須依照本法規定重新辦理設立和工商登記的各項手續。
該法律由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第八屆國會第八次會議於2010年6月5438+0990+2月21日通過。
荔光路(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