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IPO上市之外,我國的企業還可以通過反向收購(借殼上市)在納斯達克上市。所謂反向收購上市,就是指國內企業在海外購買壹家上市公司作為“殼”,然後由上市公司反向兼並中國大陸或大陸之外的企業法人,然後由殼公司實現再融資功能。反向收購上市盡管規避了國內審批程序,但資產業務註入難度、風險較大,而且在短期內很難實現再融資目標。如我國西安的生物技術公司楊淩博迪森就是采用這種方式成功登陸納斯達克,並於2005年8月25日成功升板全美證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
這樣,壹旦壹家“中國概念”公司根據自身實力確定了納斯達克上市方式,它就可以按部就班實現上市計劃。壹般而言,如果壹家中國公司想要實現納斯達克上市,需要經歷如下步驟:提出申請、等待答復、取得法律認可、招股書的Redherring(紅鯡魚)階段、路演與定價,然後就是招股與上市階段。只要公司符合納斯達克上市要求,並且能夠吸引到國際投資者的關註,那麽公司在納斯達克上市的難度不大。因為納斯達克是壹個成熟的市場,只要投資者預期上市公司能夠給他們帶來回報,他們必然會熱烈地追捧這家公司的股票。只要獲得投資者熱烈認購,上市公司也就能夠在納斯達克以很高的市盈率融得資金。
如果壹家公司希望通過反向收購的方式在納斯達克上市,那麽,想要獲得融資資格將是“萬裏長征”。首先,如何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保證公司能夠購買壹個高質量的“殼”資源是對公司的壹個挑戰。其次,如何註入新的業務?如何保證新的業務能夠獲得投資者的認同?實際上,經歷買入上司公司的“殼”資源,註入資產,然後提升公司業績,實現融資的效果將是買殼上市的中國公司需要面的的挑戰。
從納斯達克目前已有的“中國概念”公司而言,大部分選擇了IPO上市,這些上市公司上市方式選擇本身就說明了中國企業對於納斯達克上市的偏好:與投入的成本和獲得的資金的數量、風險相比,IPO是比反向回購更加理性的選擇。
中國企業在納斯達克的上市條件
(壹)先決條件:經營生化、醫藥、寬頻、信息、光纖、通信、制造(含傳統行業)等公司經濟活躍期滿1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長性的發展潛力。
(二)消極條件:
有形資產凈值須達到1500萬美元以上。
最近壹年或最近三年中,近兩年的稅前收入達100萬美元以上。
IPO股票發行須超過110萬股。
上市證券掛牌市值須在800萬美元至1800萬美元之間。
每股最低掛牌價5美元。
(三)積極條件:SEC及NASD審查通過後,需有400人以上的公眾持股人才能掛牌,所謂的公眾持股依美國證管會手冊(SEC Manual)指出,公眾持股人的持有股數需要在整股以上,而美國的整股即為基本的流通單位100股。
(四)誠信原則:納斯達克證券市場流行壹句俚語:“Any Company Can Be Listed,But Time Will Tell The Tale.”(任何公司都能上市,但時間會證明壹切)。意思是說,只要申請的公司秉承誠信的原則,上市是遲早的事。
補充回答: 原持有的股東要有1年的鎖定期股份才能上市交易
補充回答: 在中國/香港的主板市場上市,公司所具備的條件
主板上市的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壹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壹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壹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面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註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註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補充回答: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壹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註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余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回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手續並不壹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壹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壹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壹個財政年度的余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壹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補充回答: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註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註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