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三條國家保護中國公民出境或者入境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外國人在中國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外國人在中國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
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
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五條國家建立統壹的出入境管理信息平臺,實現相關行政部門的信息共享。
第六條國家在對外開放的口岸設立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
中國公民、外國人和交通工具從對外開放的口岸出入境。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從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的地點出境、入境。出入境人員和交通工具應當接受出入境邊防檢查。
口岸禁區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管理。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和出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入境人員攜帶的物品實施邊防檢查。必要時,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對出入境運輸工具所載貨物進行邊防檢查,但應當通知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