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二)公司未按規定披露其財務狀況,或者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作虛假記載。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前三條由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條由交易所決定。
ST退市後還有機會在三板市場交易,但是股價暴跌,跟廢紙壹樣。
並且:
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壹)因14.1條第(壹)項暫停上市,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首份年度報告;
(2)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第壹份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因14.1條第(壹)項原因暫停上市發生虧損;
(3)股票因第14.1.1條第(壹)項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的第壹份年度報告,但在隨後的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失敗的;
(四)因14.1條第(二)項情形,未能在股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披露經更正的相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條第(二)項原因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已披露經更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隨後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
(六)因14.1條第(三)項原因導致股票暫停上市後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的;
(7)股票因14.1條第(三)項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者臨時報告,但在隨後的五個交易日內申請恢復上市失敗的;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獲批準;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市條件,且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符合上市條件的;
(十壹)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實施回購或者要約收購後,公司總股本和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申請終止上市;
(十二)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者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破產程序終止;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批準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出現本條所述其他情形的,本所上市委員會將對公司股票退市進行審核,做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交易所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3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壹)項情形的,本所應當自法定披露期結束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上市公司預計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報告期結束後10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在年度報告經董事會審議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交易所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6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項、第(八)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7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第(七)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兩個月期滿後的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8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利潤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實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
為決定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相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交易所做出相關決定的期間。
14.3.10出現上市公司第14.3.1條第(十壹)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者其他相關權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應當在收到申請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上市公司發生第14.3.1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及時通知本所,並在股東大會後公告。
在公司公告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2出現第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被法院宣告破產的當日,作出解散決議,並於次日公告公司及其股票。
在公司公告後1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3本所作出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在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尚未聘請代理機構的公司,本所將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理機構,通知公司和代理機構,並在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依法破產、解散或者關閉的除外)。
14.3.14公司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應當及時披露其股票終止上市的公告。股票退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和終止上市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其股份的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及其他通訊方式;
(五)中國證監會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掛牌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確保公司股票能夠在本所發布終止掛牌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14.3.16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終止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壹)因14.10條第(壹)、(四)項所列情形之壹導致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後,經查證後果嚴重的:
(2)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六個月內不能消除的情形;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暫停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後,該情形在兩個月內不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原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的首份年度報告,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者在暫停上市後首份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未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公司股票因14.3.1條規定被本所終止上市。
14.3.17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參照本節股票上市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