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在第八章“暫停和終止上市”中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持續上市標準”,具體如下。
(1)資本或普通股的分配標準(802.01A)。包括:
①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②股東人數少於65,438+0,200人且最近65,438+0.2個月平均月成交量少於65,438+0萬股;
③公眾持股低於60萬股。
(2)資本或普通股的數量標準(802.01B)。上市公司需要滿足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102.01C條和第103.438+0B條規定的財務測試。
(3)價格標準(802.01C)。上市公司股票連續3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1美元的,視為低於標準。收到通知後,公司必須在6個月內將股價和每股均價恢復到高於65,438+0美元的水平。
(4)其他標準(802.01D)。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所可以按照802.02和803.03的程序,獨立作出公司退市的決定:
(1)經營資產或經營範圍減少:因被出售、出租、沒收、充公等原因,經營資產大幅減少,或公司停止經營,或因各種原因終止主要經營活動;
(2)破產或清算:公司根據破產法申請破產,或公司已開始清算,或公司根據破產法申請重整的,由交易所決定公司股票是否繼續上市交易;
(三)證券交易所認可的權威意見認定該證券失去投資價值;
(4)證券登記不再有效,即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進行的登記或豁免登記不再有效;
(5)違反協議:公司違反與交易所簽訂的上市協議;
⑥因贖回、支付或整體置換;
⑦違反公眾利益的操作;
⑧其他可能導致退市的因素包括:公司未能及時、準確、充分地向股東和公眾披露信息;財務報告不實;不按照公共政策行事;經營或財務狀況不理想;無條件使用公司資金購買公司股票等。
2.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過程。
交易所決定股票退市時,會書面通知上市公司,說明決定的依據以及采取行動的政策和依據。與此同時,交易所將做兩件事。壹是公開披露公司情況和交易所退市決定的依據;第二,開始每天發布股票信息和信息通告,確認股票的狀態,包括交易所網站上的類似信息。
如果上市公司在特定期限內沒有要求進行審查,交易所將停止該股票的交易。如提出復審申請,復審程序將在交易所秘書處提出申請後至少25個交易日啟動,雙方應向對方和交易所總務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摘要和相關材料。如果委員會決定證券發行人退市,壹旦執行,交易所將立即停止交易。同時,交易所將在報紙上公布最終退市決定的信息,同時在網站上公布,告知公眾。此類公告將保留在交易所網站上,直至決議實際生效。如本交易所認為該股票不應退市,則會將決議通知發行人。
3.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納斯達克股票交易所分為三個市場。以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為例。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5450條規定,納斯達克全球市場的上市除了滿足“持續上市”這壹最基本的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三個維持標準中的至少壹個,即股價不得低於1美元,並要求至少有400名股東:
(1)股東權益不低於10萬美元,至少有75萬股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股市值不低於500萬美元,至少有兩家註冊活躍做市商;
(二)上市股票總市值不低於5000萬美元,且至少有165438+萬股公眾流通股,公眾流通股市值不低於15萬美元,且至少有4家註冊活躍做市商;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或者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中的兩年,總資產和總收入不低於5000萬美元,至少有165438+萬股社會公眾股,社會公眾股市值不低於1500萬美元,至少有四家註冊活躍做市商;
4.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的退市過程。
納斯達克證券交易的退市程序采用聽證制度,上市公司在收到退市通知後45日內如有異議,有權逐級上訴。首先是納斯達克交易所的上市資格審查部門,然後是納斯達克交易所的聽證小組,然後是納斯達克的上市和聽證審查委員會,然後是納斯達克的董事會,最後是SEC做出最終裁決。東京證券交易所的退市標準
《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601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被摘牌:
(1)股東人數:股東人數不足400人(寬限期1年);
(2)可交易證券:可交易證券數量少於2000單位,或可交易證券市值少於5億日元,或可交易證券占總股本比例少於5%(寬限期1年);
(3)交易量:近壹年月均交易量小於10臺,或3個月無交易;
(4)市值:有價證券市值低於654.38+0億日元,且未來9個月無改善,或市值低於已發行總股本2倍,且3個月無改善時;
(五)資不抵債:上市公司資不抵債,且壹年內未改善的;
(6)虛假陳述或否定意見:上市公司在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中作出“虛假陳述”,造成重大影響,或者上市公司在審計報告中陳述“否定意見”或“放棄發表意見”,造成重大影響;
(7)其他相關重大事項:違反上市協議、延遲提交證券報告和季度報告等。;1,港交所主板退市標準
《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上市規則》第6.01條規定,交易所在批準發行人上市時,必須附加以下條件:如交易所認為有必要保障投資者或維持市場有序,交易所可隨時暫停任何證券的交易或終止任何證券的上市,不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在下列情況下,本所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
(1)發行人未遵守本所上市規則,本所認為情節嚴重的;
(2)本所認為公眾持有的證券數量不足(《主板上市規則》第8.08 (1)條規定,在任何時候,公眾必須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至少25%);
(3)本所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經營或具有相當價值的資產保證其證券能夠繼續上市(參照《主板上市規則》第13.24條);
(4)本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第6.10條規定:如本所認為某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本所將刊登公告,列明發行人名稱並註明期限,以便發行人在期限內對使其不適合上市的事項進行補救。如交易所認為適當,將暫停發行人證券的交易。如果發行人未能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對這些事項進行補救,本所可以將其摘牌。
2.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退市程序。
根據《證券上市規則》申請指引第17號,退市程序將分以下四個階段進行。
(1)停牌後的前六個月開始,交易所會檢查事態的發展。在此期間,發行人應根據13.09條的規定定期就相關進展進行公告,並向股東說明進展情況。在這六個月的期限結束時,交易所將決定該案件是否適當地進入程序的第二階段。
(2)第二階段,本所將致函發行人,提請其註意其持續不符合13.24條的要求,並建議發行人在六個月內提交復牌建議書。在此期間,本交易所將繼續檢查發行人的進展情況,並要求發行人的董事提交月度進展報告。在六個月期限結束時,交易所將決定該案件是否已適當進入程序的第三階段。在作出此決定時,本交易所將考慮發行人或其他代表提交的任何建議。
(3)如果決定案件需要進入第三階段,交易所將發布公告,公告中將列出發行人的名稱,指出其資產或業務經營不足以維持其上市地位,並設定發行人可以提交復牌建議書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在第三階段,發行人亦須向本交易所提交每月進度報告。
(4)第三階段結束時,如未收到復牌建議,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屆時,交易所和相關發行人將發布公告。
3、創業板退市標準和程序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04條,本交易所可在任何情況下暫停發行人證券的買賣,不論是否應發行人的要求,包括:
(1)發行人被接管或清算;
(2)本所認為發行人公眾持股數量不足(參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1.23條);
(三)本所認為發行人的經營活動不足以保證其證券能夠繼續上市;
(四)本所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
(五)存在違反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行為,本所認為情節嚴重,足以導致停牌的;
(六)買賣發行人的證券已經或者可能損害市場的誠信和聲譽;
(7)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和成交量出現無法解釋的異常變化,同時未及時聯系發行人的授權代表,以確保發行人不知曉與證券的異常價格或成交量變化相關或可能相關的任何事件或事態發展,或發行人延遲以《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7.11條規定的形式發布公告時;(8)在市場上不公平地發布或披露股價敏感信息,導致發行人上市證券的價格或交易量發生異常變化。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4及9.15條,本交易所可在任何情況下,以及在發行人證券長時間停牌而發行人並無采取足夠措施復牌的情況下,取消發行人的上市地位。如果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退市權,交易所通常會向發行人發出通知,要求發行人在壹定期限內(通常為六個月)不得做出任何導致交易所行使其退市權的行為(或向交易所提交補救情況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