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股東權利的內容,可分為自益權和* * *利益權。這是最基本的分類。自益權是指股東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分紅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等。這種權利可以在沒有其他股東合作的情況下行使。* * *用益物權是指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但客觀上有利於公司和其他股東,故稱* * *用益物權。表決權、查閱權等權利壹般需要與其他股東共同行使。自益權主要指財產權,* * *權益主要指參與公司事務管理的權利,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股東權。自益權表示股東的財產請求權,而* * *益權直接表示股東權利的同壹性和支配性。
(2)根據股東權利的性質,可分為固定權利和非固定權利。固定權利是指非經股東同意,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不得剝奪或限制的權利,也稱不可讓與的權利;非固定權利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限制或剝奪的權利,也稱為剝奪權利。定增權往往關系到股東的基本權益,如股份和出資的歸屬,普通股的表決權等。所以這種權利往往由公司法或商法明確規定,以強制法的形式賦予股東。
(3)按照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可以分為單壹股東權利和少數股東權利。單壹股東權是指股東可以自行行使的權利,自益權和* * *利益權的表決權都是單壹股東權。少數股東權是指只有持有公司壹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持有公司十分之壹以上股份且有表決權的股東,才能享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惡請求權。少數股東權利的行使可以由壹個股東或者幾個人共同完成。法律確立少數股東權利的目的是防止多數決定的濫用,保護少數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