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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在審核期間實施現金分紅、分派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應如何處理?有哪些核查要求?

發行人申報前就已提出了現金分紅、分派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的,應充分披露相關方案的執行是否對發行人符合發行條件和精選層進層條件造成影響,相關方案應在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前執行完畢;保薦機構應對前述事項的披露情況和相關方案執行完畢後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精選層進層條件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在申報受理後至進入精選層前原則上不應提出分派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案。發行人在審期間提出現金分紅方案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按重大事項報告要求及時進行報告,並遵循如下原則進行處理:

(1)發行人如擬現金分紅的,應依據公司章程和相關監管要求,充分論證現金分紅的必要性和恰當性,以最近壹期經審計的財務數據為基礎,測算和確定與發行人財務狀況相匹配的現金分紅方案,並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如存在大額分紅並可能對財務狀況和新老股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發行人應謹慎決策。

(2)發行人的現金分紅方案應在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前執行完畢。

(3)已通過掛牌委員會審議的企業,在進入精選層前原則上不應提出新的現金分紅方案。

(4)保薦機構應對發行人在審核期間進行現金分紅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規性進行專項核查,就實施現金分紅對發行人財務狀況、生產運營的影響,相關方案執行完畢後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和精選層進層條件發表明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