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偵大隊立案的標準是什麽?
經偵大隊只有查處經濟犯罪的法定義務和權力。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是民事糾紛,警方不會介入。
公安機關偵查部門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1,說明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的數額、結果或者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公安機關管轄。
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立案的,有投訴人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投訴人。申訴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立案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或者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二、什麽是經濟犯罪?
關於什麽是經濟犯罪,我國刑法並沒有把經濟犯罪作為壹種犯罪類型。壹般來說,經濟犯罪包括侵犯財產犯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經濟犯罪的犯罪分子是貪婪的,即為了獲取財產利益,觸犯法律,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的財產權利。因此,其法定刑配置包括罰金或沒收財產等。,以遏制其貪婪的動機。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75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