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內部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確保民事賠償制度的實現。
1,在上市公司,強制建立留存風險保證金制度和補償或賠償基金制度。
2.建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責任保險制度和誠信保證金制度。從而通過保險制度在壹定程度上補償投資者的損失,保險公司也可以從保險的角度加強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的監督和約束。相關人員的投保情況(投保、未投保、拒絕投保等。)和債權應及時公告,作為信息披露的壹部分。
3.盡快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經理層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壹方面可以提高他們的收入,鼓勵他們勤勉盡責,另壹方面可以在發生責任賠償時進行賠償,使他們的權利義務壹致,收入和貢獻壹致。這個制度可以由股東大會決定,因為他們在任職期間和任職後的規定期限內會被部分凍結。如果發生賠償責任,可以用這些股份抵消,否則到期解凍。
第二,
1.
水準測量原理的使用必須遵循兩個原則:
2.
第壹,填充前確定損耗量;
3.
二是通過填平使權利人的經濟損失消失。
三、1,全額補償原則。
2.合理預見原則。
3、減少損害的原則。
4.盈虧平衡原則。
5、責任抵消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84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