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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購股份的原因是什麽?

公司回購原因:①穩定公司股價。管理層認為股價遠低於公司內在價值,通過回購向市場傳遞信息,增強投資者信心;②股權激勵計劃的來源。公司回購股份給予員工,既滿足了員工持股需求,又不影響原股東權益;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當公司有剩余的可支配現金時,回購股份可以提高每股利潤水平,提供凈資產收益率;④股利分配替代方案和反收購工具。實現這兩個目的的條件是基於回購會使股價上漲的預期(在①基礎上的擴展)。股價的上漲增加了股東的回報和擬收購方的收購成本。《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02公司股份的收購與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