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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理論中的資本結構

與公司治理無關-資本結構

默頓·米勒(Merton miller)和弗朗哥·莫迪利阿尼(miller,M.H. and Modiglianni,F,1958)提出MM定理:當不存在破產風險,稅收補貼支付給利息時,企業的市場價值與資本結構無關。他們認為,在有效的證券市場中,由於市場套利過程的存在,理性投資者可以實現個人債務杠桿和公司債務杠桿之間的替代,最終公司市值和投資者收益不變。MM定理最大的缺陷就是把市場看成完全有效的,明顯與現實不符,受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後來在1963中,Modigliani和Miller論證了支付利息的稅收補貼的存在會導致企業的價值隨著稅收補貼的資本化價值所帶來的債券融資量而增加。但這種說法意味著幾乎所有的企業都用債券來籌集資金。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由於債券代理成本的存在,資本結構不能完全債券化。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們放松了這壹理論的假設,試圖從破產成本、代理理論和信息不對稱等方面研究其影響因素。

壹、代理成本與資本結構

詹森和梅克林(1976)指出,MM定理是基於以下假設:企業現金流的概率分布與資本結構無關。但由於破產成本的存在,企業現金流的概率分布發生了變化,因此代理成本的存在否定了MM定理的合理性。莫迪利亞尼和米勒的缺陷在於,他們沒有涉及與不同融資方式相關的代理成本。詹森和梅克林認為,債務的代理成本會產生兩種相反的影響。第壹個影響是,債券會導致管理者投資於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這是由債務契約的性質決定的。壹旦失敗,管理者的損失是有限的。另壹個影響是,公司或管理者傾向於選擇相對安全且能保證還清債務的項目,而不是選擇能使其真實價值最大化的項目(鉆石,1989;;1991)。於是,詹森和梅克林提出了公司所有權的結構理論:當代理成本a最小時,對應的E*就是股權與債券的最優比例。哈特,如湯森,認為最大化契約是壹種債務契約。]

融資結構在公司並購或控制權爭奪中也起著重要作用。詹森(1986)指出,債務迫使控制人承諾未來支付現金流,從而制約了控制人的控制權及其利益形式。格羅斯曼和哈特(1988)認為,不償還債務會剝奪債權人對管理層的控制權,實現控制權從管理層向債權人的轉移。(Israel,R. 1991)模型闡述了融資結構對收購價格和收購成功概率的影響。Aghon和Bolton (1992)模型解釋了為什麽典型的債務契約與破產機制掛鉤,而股權契約在維持償付能力的前提下與公司的經營權掛鉤。伊斯特布魯克、弗洛克、邁爾斯提出了股利的委托代理模型,認為股利的發放是為了威脅管理層。

張(1996a)認為公司的融資結構與公司控制權和所有權的轉移密切相關,公司所有權是壹種國家或有所有權,不壹定屬於股東。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布萊爾(1995)認為,將股東視為公司的所有者是壹種誤導。不對稱信息下的融資結構

Myers和Majluf (1984)認為,投資者對公司內部情況和投資項目的了解往往不如公司內部控制人。如果公司實施股權融資,由於股市投資者的信息不對稱,公司只能以低於實際價值的價格發行股票。這樣會損害原股東的利益,所以公司不願意通過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因此,邁爾斯(1984)指出,企業融資存在“優序融資理論”,即當壹個公司有自己的內部資金時,往往會先使用自有資金,然後使用低風險的債務融資,發行股票是最後的選擇。

法律保護和融資結構

斯圖爾茨指出,為了防止債務人失職,債權人不需要像股東壹樣采取共同行動,因此他們可以更有效地受到法律保護。LLSV利用法律規則的特點和執法的質量來研究投資者保護越弱,資本市場越不發達。美國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最好,所以企業主要以股權融資為主,股票市場發達。日本和德國重視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企業以債券融資為主,債務市場發達。他們認為,企業的融資決策與國家的法律環境等因素有很大關系。

交易成本理論

威廉姆森(1988)使用資產專用性來檢驗融資決策。他從交易成本的角度出發,認為企業應該先用債務融資,再用股權融資,進而提出債務的概念,實現債務和股權融資的結合。設R為資產專用性指數,負債和權益成本是K的函數,分別為D(k)和E(k),D (0)

邁爾斯(2001)對融資結構理論做了壹個簡要的評論:a,權衡理論。b、優序融資理論c、自由現金流量理論d.mm定理。他認為每壹種理論都只是反映了某壹個方面,而不是壹般的認識,最後提出要考慮人力資本和金融資本的資本結構。

(三),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績效

1,詹森和梅克林(1976)把股東分為兩類:壹類是內部股東,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另壹種是外部股東。隨著所有者—經營者股票份額的減少,他對企業產量的索取權也隨之減少。這會促使他以額外津貼的形式占用公司的資源,更重要的是熊彼特式的創新活動也會減少,從而導致企業的價值大大降低。

2.德姆塞茨(1983)認為,股權結構與公司績效之間沒有內在聯系。他指出,不能簡單地認為股權多元化會導致企業價值得不到最大化,股權結構是競爭性選擇的結果。通過比較各種成本的大小,企業的所有權結構會達到壹個均衡的狀態。Morck、Shleifer和vishny(1988)發現,股權集中度與績效成正比。

3.斯圖爾茨(1988)認為,從並購的角度看,公司價值與管理者控制的投票權數之間存在U型關系。當管理者控制的股權比例較小時,隨著α的增加,公司價值上升;當α較大時,隨著α的增加,公司價值趨於下降。這個假設被McComell和Servaes (1990)證實了。

4、Shlerfter和Vishny (1997)認為當法律不能對小股東給予有效保護時,大股東可以獲得有效的控制權,因此大股東持股在世界範圍內都非常普遍。在大股東不常見的美國和英國,敵意收購已經作為壹種替代機制出現;此外,大債權人在公司也有很大的權力,比如日本和德國。但是,當大投資者的利益與其他投資者、管理者或員工的利益不壹致時,就會出現掠奪行為。大投資者會犧牲其他投資者的利益來滿足自己的偏好,尤其是當他們的控制權大於他們的現金流權時(Rajan,1995)。大投資者的掠奪會讓其他投資者不願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