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與申報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範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①投資者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方式委托主辦券商買賣做市股票。限價委托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
②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2、成交
①做市交易撮合時間:每個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撮合時間的75%。
②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成交;如有2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③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3、做市商間轉讓
①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②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③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15:00至15:30。
④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壹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⑤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⑥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4、其他規定
①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第壹筆成交價。
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後壹筆成交前15分鐘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壹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