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風險警示壹般是三次提示就會開始st,在股票被標註st以後,漲跌停板限制為5%。2003年4月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於發布《關於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風險警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開始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並於於當年5月12日開始實施。
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壹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其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壹)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
(四)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並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別處理,並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壹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壹天,自復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