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公開公司債券由交易所監管,向證券業協會備案。不需要公開披露信息,也不需要報送證監會核準。因此,發行人成功發行私募公司債後,公開市場只能查詢到此債項的發行人名稱、承銷商、發行規模、期限、票面利率等關鍵要素,而整個過程中發行人是不需要向公開市場披露相關信息的。
二,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作為融資方式之壹,目前廣為上市公司所采用。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由於法規對流程規定較細,,容易出現操作漏項,造成違規。因此,我仔細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將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進行圖表化,看起來清晰明了,以供參考交流。(文後附法規索引)
三、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索引3)
1、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發行底價的基準日,可以為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首日(鼓勵方式)。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根據證監會最新的窗口指導,長期停牌的公司(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
2、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計算公式: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3、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指認購並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按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意見,董事會階段確定的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非公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過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壹個發行對象。
5、信托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6、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