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註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不對發行人的資質進行實質性審核和價值判斷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
註冊制的核心是只要證券發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虛假、誤導或者遺漏。這類發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這種制度的市場化程度最高。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擬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 2015年12月27日,中國國務院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舉措獲得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修法授權,於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發行註冊制。?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劉士余表示,註冊制是不可以單兵突進的。研究論證需要相當長的壹個過程。這也意味著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將暫緩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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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中國證監會[微博]主席肖鋼在博鰲亞洲論壇對媒體表示,IPO註冊制改革草案年底出臺。?
在2013年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關於進壹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這是逐步推進股票發行從核準制向註冊制過渡的重要步驟。2014年兩會期間,肖鋼也曾向表示,證監會2014年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研究註冊制實施的方案。由於實施註冊制的前提是修改《證券法》,因此今年肯定不能實施;如果2015年《證券法》修改完成,那麽註冊制就能實施。?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北京經表決,通過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
決定指出,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進壹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和國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制度,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決定指出,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就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該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業內人士表示,盡管從3月1日開始的兩年內的任意壹天都可以實施註冊制,但相應的規章制度還沒有出來,甚至連討論稿或意見稿也沒有看見,所以真正實施還需要時間。其中備受關註的股票註冊制改革,目前已處於全國人大“二審”的階段,國務院授權證監會試點後會盡量提速,但2016年出臺註冊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與此同時,有業內人士稱,註冊制的落地出臺的決定因素,除了具體事務工作的進度外,關鍵在於整個A股市場是否進入壹段相對較長的穩定期或回升期,只有在市場情緒樂觀的條件下,註冊制的推進才可能加快。
參考資料:
股票發行註冊制--百度百科